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1-29 15:42

字号:

下载

  鄂托克旗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明确全旗各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鄂托克旗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自治区)、市(盟)、县(旗)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 

  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旗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 分级负责 

  旗直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综合协调 

  旗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属地为主 

  旗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旗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二、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地震灾害分级 

分级标准 

震级(M)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在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旗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Ⅱ级 

在自治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旗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Ⅲ级 

在自治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旗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有感地震 

Ⅳ级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旗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其它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旗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旗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3.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旗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根据震情和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4. Ⅳ级响应 

  有感地震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报告地震参数,提出响应级别的初步建议,由旗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根据震情和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支援。

  (三)先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在未确定地震灾害级别和响应级别时,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灾情信息立即进行震情初步判断,先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苏木镇应自行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抗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 

  同时积极主动收集震情、灾情,并对所收集的震情、灾情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旗人民政府是鄂托克旗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旗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旗指挥部是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旗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旗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旗人民政府旗长 

  副总指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旗公安局局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人武部部长 

  成    员:旗应急管理局、旗人武部、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体育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旗司法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气象局、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红十字会、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公安局、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团旗委、鄂托克经济开发区、乌兰镇、棋盘井镇、蒙西镇、木凯淖尔镇、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 

   (三)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

  1. 旗指挥部主要职责 

  旗指挥部受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共同领导,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旗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为: 

  (1)执行旗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指挥本地区的抗震救灾行动; 

  (2)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受灾群众搜救与紧急避险;稳定社会秩序、保护要害部门与重要机构;恢复基础设施与生命线工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重大次生灾害源受损情况调查;救灾急需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基础处置工作; 

  (3)收集、汇总,核实本行政区灾后受损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视灾情程度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4)必要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5)处置地震抗震救灾和各类突发事件; 

  (6)安排调度救灾资金,分配救援物资; 

  (7)指定信息报告及新闻发言人; 

  (8)按规定对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9)当国家和自治区、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0)承担其它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 旗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旗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为: 

  (1)贯彻旗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助旗指挥部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 

  (2)提出启动全旗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协调旗有关部门、各工作组及灾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外援抗震救灾队伍的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旗灾害损失情况,上报、通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5)起草旗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组织旗指挥部会议,负责旗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旗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旗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应急处置的需要,经旗指挥部批准,可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 

  3. 旗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旗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旗应急管理局 

  ①负责组织协调全旗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 

  ②负责全旗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管理抗震救灾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准备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监督使用; 

  ③组织指导全旗地震灾情核查上报、地震受灾群众的生活援助、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地震应急工作; 

  ④负责地震宏观异常现场调查、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 

  ⑤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⑥协调震区域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 

  ⑦负责组织成品油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油品供应工作; 

  ⑧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2)旗人武部 

  根据指挥部的指派组织民兵参加各类抢险救援工作。 

  (3)旗委宣传部 

  ①负责全旗抗震救灾的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旗内媒体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②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苏木镇、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工作,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 

  (4)旗政府办公室 

  进行抗震救灾事务类的综合协调和保障工作,负责向鄂尔多斯市上报有关灾情信息。 

  (5)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储备计划和政策; 

  ②协助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③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④负责争取上级防灾减灾建设的专项资金; 

  ⑤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审核,牵头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 

  (6)旗教育体育局 

  ①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 

  ②负责震后复课工作; 

  ③负责全旗托幼机构及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体育中心等场所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⑤按分工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7)旗工信和科技局 

  ①负责指导协调全旗无线电设施的保安和应急抢护,做好抗震救灾通信保障工作; 

  ②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众信息网开展抗震救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④指导有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8)旗民政局 

  ①负责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灾后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②开展慈善捐赠活动; 

  ③协助有关部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 

  ④指导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⑤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收集、核定工作。 

  (9)旗财政局 

  ①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向上级财政申请有关抗震救灾的经费; 

  ②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0)旗能源局 

  组织企业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对受损的能源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援,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1)旗自然资源局 

  ①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次生地质灾害; 

  ②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③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 

  ⑤承担地震引起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 

  (12)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有关部门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3)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①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 

  ②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①负责全旗建筑设施抗震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②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 

  ③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④督促指导建筑施工等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 

  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⑥组织开展建筑、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⑦承担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城建及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及相关信息提供工作; 

  ⑧负责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15)旗交通运输局 

  ①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统一指挥调度; 

  ②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设施,协调抢修损毁的货运设施; 

  ③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④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6)旗水利局 

  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负责灾区水库和堤坝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负责处理险情,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17)旗农牧局 

  ①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地震灾情信息; 

  ②指导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 

  ③负责制定并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报告动物疫情。 

  (18)旗司法局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19)旗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 

  (20)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①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护送; 

  ②与其他部门配合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性疾病的暴发流行; 

  ③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与心理救助; 

  ④负责协调旗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 

  ⑤负责指挥和协调旗外医疗救护队伍在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⑥负责上报伤亡情况及疫情。 

  (21)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2)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①负责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②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③对因地震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 

  ④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食品安全; 

  ⑤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安全使用。 

  (23)旗林业和草原局 

  核报林草部门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恢复工作。 

  (24)旗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旗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5)旗民族事务委员会 

  组织协调震区民族事务,维护民族稳定。 

  (26)旗红十字会 

  开展红十字会系统社会募捐活动,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27)旗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指导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8)武警鄂托克旗中队 

  根据指挥部的指派参加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29)旗公安局 

  ①负责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 

  ②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活动; 

  ③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地震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④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30)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 

  负责灾区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31)团旗委 

  组织青年志愿者救援队伍参加地震抢险救援,引导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灾区社会服务。 

  (32)苏木镇 

  ①负责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 

  ②组织负责本辖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工作; 

  ③迅速收集本行政区灾害受损相关情况,随时上报旗指挥部; 

  ④组织救援队伍帮助受灾群众开展实施人员紧急救助、自救互救、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工作,先期开展道路、水利等设施的抢修抢通、地震次生灾害的监视防控等工作,开展社会动员等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⑤服从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持配合抗震救灾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在必要时,负责建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旗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专家组 

  旗指挥部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抽调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作用是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生命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基础设置抢修抢通、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防范次生灾害、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旗指挥部工作组及分工

  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视情况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的设立,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参加各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旗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人武部等有关部门组成。承担旗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旗直各有关部门间、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会同旗直相关部门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统计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旗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旗人武部负责协调来自旗外救灾支援军事力量间的相关工作。 

  旗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旗内支援的旗外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开展搜救工作。同时,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报送旗应急管理局。 

  2. 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人武部、武警鄂托克旗中队、团旗委、旗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负责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并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旗人武部、武警鄂托克旗中队、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立即组织旗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团旗委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险处置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 

  3. 群众生活保障组 

  群众生活保障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民族事务委员会、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教育体育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帮助受灾地区尽快临时(过渡)安置受灾人员,协助灾区及周边地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协助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按照旗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帮助受灾地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旗应急管理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同时,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7〕38号),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旗应急管理局、旗财政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救灾款物,协助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4.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负责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协调旗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协调旗外、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调度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耗材等物资,保障药品和耗材质量安全。 

  5. 基础设施保障组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旗交通运输局牵头,旗公安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应急管理局、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组织协调运力,按照旗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抢通抢修。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抢修和维护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旗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并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旗应急管理局、鄂托克供电分公司、棋盘井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燃料、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6. 灾害监测防治组 

  灾害监测防治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旗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负责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并先期处置灾害。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余震防范。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负责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监测预警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处置灾(险)情。 

  旗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加强检查水库,监测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抢护险情。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检查、监测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7. 社会治安组 

  社会治安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鄂托克旗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旗公安局、武警鄂托克旗中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8. 灾害损失评估组 

  灾害损失评估组由旗应急管理局牵头,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旗民政局、旗自然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水利局、旗农牧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旗工信和科技局、旗能源局、旗财政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抽样调查和核实受灾情况,配合上级单位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向中央、自治区和市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和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9. 外事协调组 

  外事协调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旗文化和旅游局、旗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外事务。 

  10.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旗委宣传部、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负责协助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旗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提示灾区群众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工作。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四、监测报告及预警机制

  (一)地震监测预报及预警

  旗应急管理局对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旗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旗直相关部门共享震情和预警信息。旗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二)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旗应急管理局要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确定,报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同时通报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 全旗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2. 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 旗内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

  (三)灾情报告流程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区所在地苏木镇及有关部门应迅速派人到震中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收集灾害损失情况,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和旗民政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旗应急管理局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要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旗指挥部报告,经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 

  旗公安局、旗交通运输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水利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工信和科技局、旗教育体育局、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旗指挥部。 

  若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地震局。

  (四)灾情报告要求

  地震发生后,地震灾情需随时报告,可先报告,后核实,不可故意谎报。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灾情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官方文件等方式报告。 

  各苏木镇及各部门每日18时前对当天灾情进行汇总上报至旗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到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的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消毒灾区水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问题。在受灾苏木镇、嘎查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开展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震区震情形势。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受灾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监测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旗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协调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开展对口支援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十)发布信息

  旗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一)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六、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 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旗指挥部确定启动我旗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旗交通运输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旗工信和科技局要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组织通信公司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2. 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旗人民政府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旗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鄂托克旗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并快速抢险救援已经受到破坏的。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非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紧急支援灾区。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同时,旗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对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旗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受灾地区需求,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协调组织旗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负责协调旗直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负责完成旗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3. 各苏木镇应急处置 

   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地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较大地震灾害

   1. 旗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旗指挥部依据初判意见确定启动我旗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旗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旗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武警鄂托克旗中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紧急支援灾区。 

  (6)需要旗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7)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各苏木镇应急处置 

  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地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旗指挥部依据初判意见确定启动我旗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旗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旗指挥部根据实际或受灾地区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到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市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四)有感地震

  当旗内城市和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旗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旗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并通报旗各有关部门,旗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启动我旗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七、恢复重建

  (一)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要配合上级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发生后,旗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二)恢复重建规划

  旗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为规划编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并配合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三)恢复重建实施

  旗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实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旗直相关部门及各苏木镇要建立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旗应急预案、经开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旗直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的全旗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三)应急队伍保障

  旗直各有关部门、旗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鄂托克旗中队负责加强自身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旗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旗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及社会基层组织,可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要在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四)群众安全保障

  受灾地区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与资金保障

  旗应急管理局、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旗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旗财政局要对受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支持。

  (六)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七)指挥平台保障

  在旗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各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八)避难场所保障

  旗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九)交通后勤保障

  旗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旗公安局、武警鄂托克旗中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十)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旗委宣传部根据旗指挥部统一安排,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旗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开展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增强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强有震感地震事件应急

  强有感地震事件为发生在我旗辖区内的4.0级以下地震,我旗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旗内城镇和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旗应急管理局要与上级地震部门及时沟通,对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旗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旗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旗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地震舆情事件应急

  当旗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委宣传部和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及通信运营商互相配合,迅速查清谣言来源,进行澄清,并将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协助旗人民政府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三)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旗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旗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地区人员大量进入我旗境内避难的情况,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并抄送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必要的安排、准备和有关的应急工作。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奖励。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修订

  1. 预案的编制与批准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旗有关部门,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旗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旗应急管理局指导苏木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编制的预案由本苏木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旗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应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需求,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其上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征求旗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部门批准实施。 

  本旗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者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应征求旗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单位批准实施。 

  本旗的社会基层组织应当依据本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组织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或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在征求旗应急管理局的意见后,由本组织批准实施。 

  在本旗内举办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在征求旗应急管理局意见后,由本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 预案的备案 

  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基层组织,以及举办重大活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旗应急管理局备案。 

  其中,本旗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备案文本。 

  3. 预案的演练 

  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旗应急管理局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 

  4. 预案的修订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应急预案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一、附件

  附件1 鄂托克旗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2 鄂托克旗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