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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井疏干水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7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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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井疏干水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22〕246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矿井疏干水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6日
  
鄂托克旗矿井疏干水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旗煤矿疏干排水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疏干排水、用水、退水全流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重要指示要求为统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践行“以水定产、以水定人、以水定城、以水定地”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提高矿井水利用率”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探索一条符合旗情实际的矿产资源开发、矿区绿色发展的新路径,促进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通过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达到以下综合治理目标:  
  (一)对除已批准煤矿自用之外的疏干水由企业处理达到地表Ⅲ类标准(电导率500vs/cm以下、硬度50mg/L)后,于2022年5月底前全部实现由旗国有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由旗水利局调配使用。
  (二)建设矿井疏干水深度处理系统,将达到地表Ⅲ类的疏干水处理至生活用水人饮标准,接入棋盘井镇统一供水工程净水厂及配水管网,与黄河水一并作为棋盘井镇区居民饮用水主水源,剩余全部用于市政园林绿化。实现镇区生活供水水源地由矿井疏干水和黄河水置换替代的目标。
  第四章 运营监管
  第四条 所有井工煤矿疏干排水管道(包括新建、备用、应急排水管道)、露天煤矿疏干水蓄水池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企业建立每日疏干排水台账,按月向旗水利局报送。按季度如实申报水量、缴纳水资源税。水利局加强监管,如发现未经计量排水行为,立即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
  第五条 所有煤矿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对外供应矿井疏干水,煤矿疏干水在满足自用前提下由企业处理达到地表Ⅲ类水质标准,将多余疏干水退入《鄂托克旗矿井疏干水综合利用方案》中指定的退水地点,退水由旗国资公司成立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六条 疏干水退水企业承担疏干水处理系统投资、建设和相应处理费,只有处理权、没有管理权、使用权。
  第七条 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疏干水退水企业收取退水费用,负责接收处理达标后的标准水,有偿供给用水单位,旗水利局调配水权。
  第八条 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运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规程等,分别向正丰煤矿、裕兴煤矿、棋盘井矿业公司煤矿、电冶一矿、中税煤矿和白云乌素煤矿派驻管理团队,并安装技术监管设施,人管与技管相结合,精准监管退回疏干水。
  第九条 旗国资公司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提高企业节水、惜水、护水意识,做到依法依规取用水。
  第十条 旗水利局安装的计量设施建成后移交所属企业管理,由企业维护管理,不得损毁、随意移动、丢失,企业按要求开展年度检验。计量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水利部门,并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一条 旗水利局联合执法部门对疏干排水煤矿、下游用水企业、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每半月开展一次检查,比对煤矿疏干排水量、煤矿自身及下游企业疏干水用量以及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疏干水收集量、供应量。发现差异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移交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疏干排水企业每月对退至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疏干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旗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对企业退至鄂托克旗澄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疏干水水质进行监督性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旗能源局要督促所有煤矿规范建设、高效运行水处理设施,及时解决疏干水综合利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煤矿未按规定条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税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疏干排水、用水、退水各运营单位、监管单位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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