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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区土地塌陷及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29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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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矿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矿群矛盾,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和谐有续发展,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托克旗矿区土地塌陷及移民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鄂托克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鄂托克旗矿区土地塌陷及移民安置
  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矿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解决矿群矛盾,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和谐有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鄂托克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采空区、塌陷区造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实现资源、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鄂托克旗境内因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塌陷、采空区治理造成的土地破坏、人畜饮水困难、房屋及其它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受损,需要恢复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资金筹集与管理
  煤炭企业建立专用账户,由银行、企业、旗能源局三方共管,在实施矿区土地塌陷及移民安置补偿前,煤炭企业要根据生产计划,制定方案,足额筹措所需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审计部门全程监督。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移民安置补偿工作全部完成,账户内有结余的,由企业提出返还申请,经旗能源局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返还。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存入专用账户的资金用于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土地塌陷补偿、移民搬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养老保险、评估费、测绘费、垃圾清运费、生态环境损失补偿和因矿区移民产生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的支出。如煤炭企业不据实按时支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三章 土地塌陷补偿
  第六条 补偿方式及标准
  补偿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林草地3600元/亩。生态环境损失补偿:林草地200元/亩,该补偿费用由煤炭企业直接补偿给所在嘎查(村)集体,由嘎查(村)集体统筹管理使用。
  第七条 土地塌陷补偿费原则上在第一年付清,具体按照补偿协议确定的方式执行。待煤炭企业采煤结束,并对地裂缝、塌陷实施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并验收通过后,土地交还涉及农牧户。
  第八条 因城市开发或项目建设用地与煤矿采空塌陷区重叠,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标准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并补偿的,不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井工煤矿采空沉陷区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补偿的,不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范围及搬迁人口核定:以农牧户为单位,该牧户70%的草牧场在煤矿井田范围内的,对该牧户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为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并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增在上学、服兵役、服刑期间将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核减已享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人员,财政供养的党政群国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工作由嘎查(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
  第十条 搬迁农牧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由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价格为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办法
  (一)住房安置
  (1)安置住房为旗人民政府按照矿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指
  定的经济成品毛坯房。
  (2)每户搬迁户只提供一套住房所有权,人均无偿享受住房25平方米。
  (3)户人均面积超出2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当年新建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计算,差价由搬迁户自行承担。户人均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当年新建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补偿给搬迁户。
  (4)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费用(契税、两供基金、产权登记费、土地证、资料费、手续费)由所涉煤炭企业承担,其它费用由搬迁户承担。
  (5)为搬迁户每户每月补贴房屋租赁费800元,期限从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新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二)现金安置
  (1)搬迁户若不需要安置住房,待搬迁协议签订并拆除原住房后,一次性按户补偿住房安置费200000元。
  (2)需搬迁的非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该户原嘎查(村)土地范围内申请审批宅基地建设房屋。申请过程中与另一煤矿井田范围或公共井田范围内重叠无法审批的,由本次搬迁的煤炭企业给予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
  (三)养老保险
  矿区移民中已享受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涉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持原状,并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25000元。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的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涉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人25000元,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代管代缴。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一)搬迁补偿费一次性发放。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原有住房的搬迁户,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0元。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同时在同一农牧户承包经营草牧场范围内的,该农牧户享受的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按各自井田范围所涉及的补偿金额支付。此项工作由旗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相关部门协调保障。
  (三)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煤炭企业井田内原有的房屋等按评估价格实施拆迁,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偿。符合享受住房安置费补偿条件的,扣除生态(扶贫)移民安置时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后,由煤炭企业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四)已享受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补偿政策,只对其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在本办法公布之后建成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井工煤矿土地塌陷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偿工作实施前,根据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由旗能源局牵头成立矿区土地塌陷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专班,并制定土地塌陷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协调农牧民,各有关部门配合,依照法定程序,将方案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土地塌陷补偿及塌陷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以相关煤炭企业为补偿主体,由旗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具体流程如下:
  (一)煤炭企业提前一年向旗能源局报送开采井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及三年开采计划,提出移民安置或塌陷补偿申请,并在每年的1月份对上一年度的开采情况和当年的开采计划进行公示。如超出计划开采范围的,按照实际开采范围进行补偿。由旗能源局确定测绘、评估等第三方机构,与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开采前移民安置、土地测量等工作,涉及土地塌陷移民安置补偿的农牧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并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15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企业补偿申请经旗能源局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发布移民安置补偿公告。
  (三)由旗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企业、所涉及苏木镇、嘎查(村)召开工作会议,成立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专班,宣传移民安置补偿政策。
  (四)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专班对开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登记,并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测绘、评估报告(测绘、评估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承担)。
  (五)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专班对需补偿及安置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过程中,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移民安置工作专班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并由移民安置工作专班及时作出处理。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涉及煤炭企业与涉及农牧民、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旗能源局共同签订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七)所涉及煤炭企业将同意拨付补偿款的正式文件报送旗能源局、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由煤炭企业将补偿款一次性存入专用账户,按程序支付补偿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矿区土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鄂托克旗矿区土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矿区工作的副旗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旗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能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旗生态环境分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水利局、旗交通局、旗公安局、旗住建局、旗信访局、棋盘井供电分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能源局局长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矿区土地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2.研究矿区土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宜。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开荒进行栽种、开挖、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职责,并在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时向工作专班提供相关执法资料。
  2.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杜绝群众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
  3.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会同旗能源局组织实施矿区的移民安置、井工煤矿的土地塌陷补偿协议签订工作。配合旗能源局确定补偿面积。
  4.旗能源局负责资金筹集、发放及确定测绘、评估等第三方机构,核实、确定补偿面积等工作,强化监管,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如煤炭企业在矿区移民安置、土地塌陷补偿中不予配合,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行政措施予以保障。与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工作。
  5.旗自然资源局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工作。
  6.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矿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要求各煤炭企业强化环保措施,从源头整治环境污染。
  7.旗交通局负责矿区的道路规划及建设工作,并做好矿区道路的维修及养护工作。
  8.旗公安局积极配合做好矿区移民安置户籍资料的核实查验工作及矿区社会治安管理。
  9.棋盘井供电分公司要做好矿区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在需要时组织实施电力设施及线路的规划改线工作。同时,杜绝为违章建筑供应用电。
  第十六条 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移民安置补偿协调机制,对在移民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煤炭企业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塌陷补偿、移民安置等补偿发生争议时,可向旗能源局申请组织所涉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依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井工煤矿采空塌陷区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已补偿面积,不再进行补偿。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新发生的依据本办法执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井工煤矿采空塌陷区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4〕12号)文件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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