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说明】《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说明
来源:鄂托克旗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4-11-20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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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说明
现就起草制定《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保障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鄂尔多斯市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苏木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社)级集体经济组织、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依法代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实行嘎查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苏木镇会计核算代理机构或“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盯“资产资源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控、工程项目管理、集体经济审计”等集体“三资”管理五个关键环节,聚焦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领域突出问题,精准识别管理漏洞和廉洁风险,通过排查清理一批、严肃查处一批、规范指导一批、示范引领一批,切实整治杜绝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流失行为,建立健全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推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持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维护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制定制度的必要性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指导,规范“三资”管理行为,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牧民群众利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2号)《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全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内农牧政改发〔2023〕215号)和《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3〕113号)要求,结合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领域干部作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以及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以及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并使其整治成果巩固拓展,确有必要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过程
按照要求,旗农牧局基于全旗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现状涉及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农村牧区集体财务管理不规范;农村牧区集体债权债务管控不严格;集体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走过场;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不实不细等8个方面存在问题,安排业务骨干进行制度编制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旗相关规定,在农牧局内部讨论后形成初稿。通过政府法制办出具了审核意见,并征求了旗各职能部门、苏木镇的意见,且通过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四、制定的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文件实施的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