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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说明】《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制定说明

来源:鄂托克旗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4-11-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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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制定说明
  现就起草制定《鄂托克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实施方案》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自治区、市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持续总结完善全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阶段工作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做实做细全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事宜,解决旗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边界不清以及判断标准不一致等问题,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正当权益,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边界,赋予其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常态化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旗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正确把握和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精神及其原意初衷,以“以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生存保障”为核心条件,精准确认成员资格,应当被确认成员身份的人员“应确尽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在成员身份确认中的根本权益。
  二、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农村牧区基层自治的本质是农牧民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范围内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嘎查村村民委员会是按照规定权限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农牧民行使自治权不能抵触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更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之上,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运行及其成员资格确认等均亦如此。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给出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操作细化规定,且基于成员身份确认样态的复杂性,出于既要防止法规政策价值取向落空以及自治权被滥用,又要法治原则下裁判规范(法律确认)和自治制度下行为规范(自治确认)相结合,还要使法律强制与成员自治在一般标准和特殊情形兼具中发挥正向作用等客观要求,当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不宜全权交由农牧民自治议定程序决定,应当在全旗性统一规范下,由旗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规范要求进行指导,苏木镇人民政府按其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并按照统一规范尺度进行监督监管、指导帮助嘎查村按照统一要求制定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目前,全旗已实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阶段性工作存在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到位,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成员身份确认方案粗化片面,简单以户籍关系作为唯一条件等简单粗暴方式进行成员资格确认,影响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统一正确实施,危害群众合法正当权益等问题。
  为全旗已实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阶段性工作成果巩固拓展并持续以统一尺度对成员资格确认不精准等问题及时纠偏纠正,确保农牧民群众以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尤其农牧业转移人口以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各项惠农惠牧政策待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切实得到依法保障,夯实农村牧区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有必要制定本方案。
  三、制定过程
  按照要求,旗农牧局基于全旗已实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阶段性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安排业务骨干进行本方案编制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市、旗相关规定,在农牧局内部讨论后形成初稿。通过政府法制办出具了审核意见,并征求了旗各职能部门、苏木镇的意见,且通过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征求了意见。
  四、制定的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9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9〕80号)有关精神,依据《公安部印发〈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和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公通字〔1997〕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0〕1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223号)等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文件实施的日期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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