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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说明】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审议稿)编制说明

来源: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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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2023年,鄂托克旗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并通过专家组审查,现计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承办部门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是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旗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资源、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条例、政策、规章。拟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报批和管理权限内的采矿出让审批发证和转让、抵押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权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初步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1〕464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鄂政发〔2023〕32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矿产资源整合及退出、相关要求、工作安排、保障措施六个方面
  1.基本原则。共包括八个方面,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二是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六是规范用地管理,健全用地体系;七是以需定产,实现资源有序利用;八是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优化生态环境。
  2.目标任务。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与退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等问题。一是矿山开发布局更加优化;二是矿山结构明显优化;三是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四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3.矿产资源整合及退出。一是整合原则,以矿业权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主体,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影响、资源赋存条件、矿床形态、矿床规模、资源储量、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对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开展过程中,列入整合区块的矿山企业,需按照要求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二是整合矿种,重点对石灰岩、石英岩矿进行整合。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共有非煤矿山102个,其中石灰石矿69个,石英石矿18个,建筑用砂石矿6个,铁矿9个。根据集中开采、连片治理的原则,拟将69个石灰石矿整合后保留21个区块;拟将18个石英石矿整合后保留8个区块。拟将6个砂石矿全部关闭退出,拟将9个铁矿全部关闭退出,最终保留非煤矿山29个。本轮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利用部分易于整合的空白边角资源,同步解决我旗自然保护区19家退出企业异地置换历史遗留问题。三是退出矿山,将储量规模较小,且服务年限小于规划期的矿山;零星分布、产能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保有资源储量小、无法参与整合的矿山;安全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不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的矿山企业;以及近几年未生产的僵尸企业、多年未投入建设的且无法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划期内限期退出。已列入整合区块的矿山企业,但未按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将被移出整合区块,纳入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名单,注销采矿许可证;在推进整合工作中拒不配合,无法与整合区块企业达成整合意向,影响整合工作推进的企业将移出整合区块,纳入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名单,注销采矿许可证。根据退出原则,规划期内拟关闭退出矿山15个,其中,铁矿9个、建筑用砂石6个,减少矿权面积约8.36Km2。经过整合和退出,至2025年底,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的非煤矿山数将由102个减少到29个,其中石灰石矿21个、石英石矿8个。四是退出矿山补偿,参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制定补偿办法,对有一定剩余保有资源储量且已合法上缴矿业权价款的退出矿山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合法存在的矿山剩余保有资源储量和生产建设投入部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申请退还矿业权价款,并与政府部门协商退出补偿。
  4.相关要求。一是对整合期间矿山企业的管控要求。所有矿山企业未完成采矿权收益处置的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规模,不得增扩储量。生产矿山严格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原则进行生产。二是对整合重组矿山的要求。整合重组矿山需达到“三个符合”,整合重组矿山必须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整合重组矿山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整合重组矿山原则上同一生产期,只设一个开采工作面,特殊情况另行研究确定,整合重组后的矿山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大于参与整合的矿山生产规模总和。
  5.工作安排。一是2024年工作安排。第一阶段,优化制定《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上报市政府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进行审批,获批后严格按照方案推进整合工作。第二阶段督促整合主体与整合区块涉及的企业签订整合协议,先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编制和评审前期工作。第三阶段整合区块涉及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开展评估及出让收益金缴付工作,并监督整合主体完成矿山整合后期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采矿许可证。二是2024年—2025年总体安排。公布退出矿山公告后,矿业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同时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矿业权价款申请。2025年底前,完成矿山退出工作。
  6.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组织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旗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专项落实煤炭矿山整合方案的实施。二是加强监管、推进落实。各部门要加强整合、退出工作的监管,全面清理排查整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合、退出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防整治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四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
  (三)必要性
  实施矿产资源整合与退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更加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提高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矿产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等问题。
  1.可以使矿山开发布局更加优化。以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为前提,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整合范围、开采规模,彻底解决矿山“小、散、乱”的问题。
  2.可以使矿山结构明显优化。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
  3.可以使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退出产能落后、经济效益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建立以中大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提高矿业集中集聚发展水平,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加速转型,实现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通过整合,矿山企业合理规划,实施“联采、联排、联治”,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4.可以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四)评估主体
  按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的原则,本决策事项的评估主体是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承办部门为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旗自然资源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稳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推进,制定了稳评工作方案(见附件1),通过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等途径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点围绕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论证,对拟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得出评估结论。
  (五)评估依据
  根据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对利益群体造成影响的程度、特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依据如下: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施行);
  2.《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施行);
  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11月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修订);
  1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
  政策规划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2020年1月印发);
  2.《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 (2020年4月出台);
  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2021年10月出台);
  4.《黄河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修复专项建设规划( 2021-2035 年)》(2022年出台);
  5.《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
  6.《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                                   
  7.《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2021年2月印发);   
  8.《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2021-2035 年)》;
  9.《内蒙古自治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2022年2月印发);                 
  10.《内蒙古自治区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规划(2021—2035年)》(2021年9月印发);  
  1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
  12.《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1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1〕464号);
  14.《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
  15.《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16.《鄂尔多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12月印发) ;     
  17.《鄂尔多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策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9月修改实施);
  2.《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
  4.旗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评估过程
  为体现风险调查的代表性、真实性,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宣传公示、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力争全面真实反映利益相关者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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