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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审议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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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非煤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  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乌海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  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1〕464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鄂政发〔2023〕32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审议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内容:《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审议稿)》
  二、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电话:0477-6221653  电子邮箱:eqzrzyjxinxi@126.com
  鄂托克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日
  
 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
  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审议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乌海及周边地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集聚开发,推动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1〕464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的通知》(鄂政发〔2023〕32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通过科学规划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建立有效退出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形成以大中型非煤矿山为主的矿山开发利用结构,使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把新发展理念贯穿于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全过程,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整合后矿山严格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从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到运输、加工、储存及综合利用全链条封闭运行,提高固废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一步提升矿山集约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水平,实现非煤矿山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以《鄂托克旗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为基础,严格按照《鄂托克旗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有关要求,结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条件,根据自然资源赋存条件,鼓励优势企业采取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方式,推动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推动产能落后、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非煤矿山企业淘汰退出。加快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促进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对影响大中型矿山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开发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产区域,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非煤矿山开发格局,为非煤矿山统一连片治理创造条件。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赋存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施策、分类指导,依法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和部分非煤矿山退出工作,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矿产资源整合退出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整合退出过程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用地管理,健全用地体系。各非煤矿山整合区块签订整合协议后,根据整合区块生产规模,科学确定工业广场和开采区域用地范围,旗政府将非煤矿山工业广场用地和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健全矿山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建立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建设用地指标循环使用等土地供应政策。
  (七)以需定产,实现资源有序利用。科学统筹资源开发利用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坚持以下游产业需求确定原矿石开采量,建立市场调节机制,依据化工、冶金、水泥、PVC、建筑材料、多晶硅、光伏板等产业石灰岩、石英岩需求量,保障相关产业发展对非煤矿产资源的需求,实现资源高效有序利用,以规模效应持续降本增效,推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
  (八)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优化生态环境。鼓励具备下游产业链的大型企业承担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以大型企业为主体,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部分规模较小、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困难的企业,在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后,作为企业发展的储备资源予以保留,加大地质环境治理力度,优化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三、目标任务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退出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更加合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显著提高,使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集聚,实现非煤矿产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等问题。
  (一)矿山开发布局更加优化。以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为前提,按照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整合范围、开采规模,彻底解决非煤矿山“小、散、乱”的问题。整合的矿种主要是石灰岩矿、石英岩矿,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整合后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达到中型以上。对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无法参与整合且无法扩大生产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通过整合退出,石灰岩矿保留21家,石英岩矿保留8家。
  (二)矿山结构明显优化。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到2024年6月,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基本完成,2025年底前将产能落后、经济效益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全部退出。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整合退出,提高矿业集中集聚发展水平,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加速转型,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合理规划,实施“联采、联排、联治”,有效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非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四、矿产资源整合及退出
  (一)整合原则。以矿业权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主体,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影响、资源赋存条件、矿床形态、矿床规模、资源储量、采矿技术、经济条件、安全生产等因素,对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开展过程中,列入整合区块的矿山企业,需按照要求完成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对符合以下整合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1.对尚有一定资源可供开采,生产规模未达到国家、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标准要求,较为集中适宜进行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
  2.成矿地质条件相同、开采方式相同、能够实现集中连片治理的非煤矿山;
  3.企业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落后、剩余储量较小、无法单独提高生产能力的非煤矿山,且可以通过资源整合成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
  4.鼓励具有下游深加工产业链的大型企业,承担生态治理社会责任,通过收购、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整合规模较小、环境治理困难的非煤矿山。
  (二)整合区块。重点对石灰岩、石英岩矿进行整合。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共有非煤矿山102个,其中石灰岩矿69个、石英岩矿18个、建筑用砂石矿6个、铁矿9个。根据集中开采、连片治理的原则,拟将69个石灰岩矿整合后保留21个区块、18个石英岩矿整合后保留8个区块;拟将6个建筑用砂石矿和9个铁矿全部关闭退出,最终保留非煤矿山矿业权29个。本轮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利用部分易于整合的空白边角资源,同步解决我旗自然保护区19家退出企业的异地置换历史遗留问题。
  (三)退出矿山。对已纳入退出范围和列入整合区块未按时完成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拒不配合整合工作的矿山,将移出整合区块,纳入关闭退出矿山企业名单。
  (四)退出矿山补偿。参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由市人民政府拟定补偿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对有一定剩余保有资源储量且已合法上缴矿业权价款的退出矿山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合法存在的矿山剩余保有资源储量和生产建设投入部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申请退还矿业权价款,并与政府部门协商退出补偿。
  五、相关要求
  (一)对整合期间矿山企业的管控要求
  1.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未完成采矿权收益处置的一律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增扩储量;
  2.生产矿山应严格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年度治理计划,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时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达标和拒不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
  (二)对整合重组矿山的要求
  1.整合重组矿山需达到“三个符合”,即符合产业政策、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2.整合重组矿山必须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
  3.整合重组矿山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4.整合重组矿山原则上同一生产期只设一个开采工作面;
  5.整合重组矿山生产规模根据储量规模与产能规模相匹配原则确定或依相关部门核定为准。
  六、工作安排
  (一)整合工作安排。第一阶段(2023年8月-12月)对前期工作进行梳理,与相关部门、企业进行对接,制定《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报自治区政府备案,获批后严格按照方案推进整合工作。第二阶段(2024年1月-3月)督促整合主体与整合区块涉及的企业签订整合协议,先行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编制和评审前期工作。第三阶段(2024年1月-6月)开展整合区块涉及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及出让收益金缴付工作,并监督整合主体完成矿山整合后期相关工作,符合条件的重新发放采矿许可证。
  (二)退出工作安排。公布退出矿山公告后,矿业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注销,同时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退还矿业权价款申请。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整合退出工作执行“周调度、旬例会、月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应付、扯皮的部门,坚决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严防整合矿山企业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非煤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加大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政策引导与宣传,及时与相关矿业权人进行沟通,协调矿权退出补偿事宜,确保矿业权合法有序退出,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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