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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8-1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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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7号)《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5134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是指在鄂托克旗境内,旗直各部门使用旗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发改委是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旗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标准和管理规范等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计划 

 

    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储备三年滚动机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已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选择一批项目开展前期用地、环评、可研初设工作 

  (二)旗财政审价中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价;旗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入库项目组织咨询论证、审查等工作,综合平衡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 

  (三)根据旗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适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清理、调整、补充,形成“申报储备一批、调整补充一批、建设出库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 

  (四)凡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必须为项目库储备项目。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入库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每年10月份,由旗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局联审,相关部门配合,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统筹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十一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确需实施的,由项目单位、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追加列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内。调整时间一般确定在每年6月,结合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开展;如发生救灾应急等突发情况时,投资计划可经政府同意后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审批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再次对项目的立项、土地、可研及建设资金等进行核实,确保投资项目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进行听证、征询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十四  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原则不得突破立项投资额 

  十五  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不得以设计深度不足、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装修标准和材料设备档次等理由申请变更签证;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整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征求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履行相关调整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十六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全部由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下称旗代建中心)进行全流程实施。具体包括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项目手续办理,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工作。 

  第十七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外,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单位应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 

  十八  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招投标相关手续不全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十九  建立旗级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旗长组织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要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已经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再重复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旗长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附鄂托克旗投资项目审查表)。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决算;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投标、工程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二十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责任 

    对不执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开工建设项目或擅自变更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等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2年,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旗人民政府于2008年印发的《鄂托克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政发20089号)同时废止。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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