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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8-1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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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9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旗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全旗政府工作重要事项的主要会议,是确保旗人民政府科学、高效决策的重要保障。为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精神,现规范如下。 

  一、会议内容 

  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主要包括: 

  ()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全区全市以及旗委方针、政策、指示、决定,讨论并提出落实意见; 

  ()讨论通过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三)审议确定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或提请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讨论和通过旗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制定旗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用地、重要资金使用、政府债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减免等事项; 

  (六)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讨论通过苏木镇和政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八)分析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九)研究重大突发应急事件需进行资金安排的事项。 

  二、议题报批 

  常务会议实行议题报批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议题准备申报 

  1.议题申报单位所提交议题必须依据充分、条件完备后方可填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会议议题审签单,并附相关支撑性文件材料; 

  2.议题申报单位根据议题涉及内容,应会前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议题申报单位提请会议研究的《方案》《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的以及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通过后申报; 

  4.涉及大额财政资金安排事项的议题报送旗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由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 

  5.涉及项目实施的议题必须明确资金来源。 

  (二)议题审核审定 

  议题准备申报程序结束后,按照职责分工,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应同其他涉及的有关领导进行必要充分的沟通后,提交旗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会议议题审定后,一律不允许增加议题。 

  以下议题不纳入常务会议审议范围: 

  1.凡准备不充分、意见不成熟、程序不规范、无相关支撑、临时增加的议题一律不予列会; 

  2.常务会议已经审议过的议题不再重复列会; 

  3.突破原有规划设计的项目议题原则上不予列会; 

  4.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暂不予列会; 

  5.凡未经政府同意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议题一律不予列会; 

  6.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违背的议题一律不予列会; 

  7.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议题不予列会; 

  8.形成政府债务的议题不予列会; 

  9.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已经由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再重复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副旗长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0.其他一般性事项不予列常务会研究,安排旗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 

  三、提升会议质效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间确定后,政府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议题材料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单位,供充分研究。 

  (二)会议时间原则不超过90分钟。 

  (三)会议中议题汇报单位重点汇报起草背景、议题要点、请示事项,做到言简意赅,力戒空话套话。汇报时不照念文稿,长话短说,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讨论发言人每人不超过5分钟 

  (四)会议组成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在讨论时要明确意见(需明确阐明“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并说明原因)。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 

  四、严明会议纪律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长请假,获准后可委托熟悉情况的副职列席会议,并书面报告(请假报备联络人:樊帅  6214678) 

  (二)除议题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1名工作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三)列席人员应按议题顺序提前15分钟在候会室候会,由工作人员通知列席会议。 

  (四)与会人员进入会议室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会议期间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室。 

  (五)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会议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五、抓好会议精神落实 

  (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印发的文件,严格按会议记录制发文件,严禁在纪要内新增或补充会议未研究的事项,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实施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21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办〔20207)、《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202019)执行,所有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突破原有资金概算(预算)、规划设计、建设规模,各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在完善手续和争取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方可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凡未落实资金,未经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形成新增政府债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通报。 

  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参照常务会议工作规范执行。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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