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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全旗不动产登记小微企业收费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1-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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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发〔2020〕17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旗营商环境,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决定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登记费,现成立全旗不动产登记小微企业收费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贾 瑞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成 员:孙建华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武永宁 旗发改委主任

  郭朝晖 旗财政局局长

  蒋治军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陈 涛 旗税务局局长

  苏雅拉图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兰 峰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符合我旗实际的认定办法,确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微企业的认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小微企业收费自查整改工作安排:

  一、旗自然资源局认真组织开展涉企收不动产登记费自查整改工作,对2019年至今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况进行核查,涉企不动产登记档案中有税务部门的《企业划型认定表》和工信局的小微企业证明的,属于小微企业,严格执行免收登记费政策;涉企不动产登记档案中无任何小微企业证明资料的,由税务部门与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对接沟通认定,属于小微企业的,及时办理退费,不属于小微企业,收取的登记费用不予清退。

  二、今后旗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登记中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免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登记费。按照税务局的《涉税信息报告》与《企业划型认定表》认定是否为小微企业。旗外企业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出具《小微企业身份承诺书》,未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仍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旗自然资源局定期将未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由税务部门与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对接沟通认定,对企业进行判定,不属于小微企业的,追缴不动产登记费登记费,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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