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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旗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6-09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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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7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5

  

鄂托克旗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处置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我旗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鄂托克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旗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并储备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旗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由旗发改委统一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建立物资出入库台账。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鼠、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安全。 

  第四条  旗级应急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应急救灾物资严禁外借或挪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旗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鄂托克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旗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上年我旗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年度灾情发生情况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并于每年11月份之前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旗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旗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和管理经费,保障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经费和库存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租赁费、管理人员费、消毒维护费和监管检验费等管理费用。 

  第七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八条  如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经旗人民政府授权,现有库存物资不能满足应急救灾需求和上级同类物资储备不能及时调拨或无法调拨的情况下,按照采购“绿色通道”便利化机制,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紧急采购和调拨

  第九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依据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经费调整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验收、储存和管理。

  第十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封闭式管理,做到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入库方便、出库顺畅;做到避光有效、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潮、防污染措施,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三章  申请和调拨

  十一条  按照旗人民政府或旗应急管理局指令或相关文件,旗发改委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灾区苏木镇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的申请,及时组织调拨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  灾区苏木镇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要根据需求以书面形式向旗发改委申请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申请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具体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救援人员以及需用应急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等。 

  第十三条  旗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旗发改委审批的调拨物资种类、数量、批号、时间等要求,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旗发改委。 

  第十四条  灾区苏木镇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要按照旗发改委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要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进行领取,并当场清点核对所拨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应急救灾物资专项用于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灾民、安排灾民生活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旗发改委要对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并将发放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应急救灾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的鉴定由旗发改委会同旗财政局根据所调拨应急救灾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旗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按照旗人民政府审定意见,灾区苏木镇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单位负责在救灾工作结束后,对未动用或可回收类物资,由领用单位按件按套整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归还;对非回收类物资,不再进行回收;对一般损坏的物资,由用单位整理修复后归还;对严重损坏的物资,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报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再由发改委会同旗财政局作报废核销处理。

  第二十条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收回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修整理,妥善保存,产生的费用由旗财政局以专项经费形式拨付给旗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灾物资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要逐件核查登记,由发改委会同旗财政局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及时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报旗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三条  旗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加强对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救应急灾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救灾物资损毁和丢失的(故意破坏、损毁、出售、出租、丢弃);

  (三)不按规定管理(谎报、虚报,冒领、乱发、乱放)、不按规定程序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的;

  (四)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应急救灾物损毁、浪费和丢失的;  

  (五)贪污和挪用应急救灾物资的。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鄂托克旗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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