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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2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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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办发〔2021〕87号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10月14日凌晨,台湾高雄市盐埕区“城中城”大楼发生火灾,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伤。据相关报道,起火建筑为商住混合体,地下2层、地上12层,第1至6层和第12层为商业,第7至11层原为办公后改为住宅,商业楼层除第1层在使用外,其他楼层均处于停用状态。该建筑建成投用超过40年,住户多为行动不便的独居老人,大楼闲置区域和楼梯间堆放大量杂物,多数消防设施设备故障损坏,火灾发生后,烟气灌入居民房间,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署要求,为深刻汲取近年全国高层建筑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现将《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火灾防控,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自治区、市、旗人民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扎实有序、高质高效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全面开展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特别是高层商住混合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我旗高层建筑的底数、消防安全状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提升我旗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能力,有效遏制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罗建勋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组 长: 乌云巴根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李  忠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石永峰      旗教体局局长

        蒋治军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越祖鹏      旗住建局局长

        杨丽梅      旗民政局局长

        乌云特古斯    旗文旅局局长

        王友林      旗卫健委主任

        王  俊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崔向军      旗市场监管局局长

        任  宇      旗消防大队队长

        边建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温海峰      鄂托克供电分局局长

        李纪军      棋盘井供电分局局长

        贺  磊      乌兰镇镇长

        额定达来      棋盘井镇镇长

        卢彦军       蒙西镇镇长

        刘  超      木凯淖尔镇镇长

        孟根吉嘎素     阿尔巴斯苏木苏木达

        朝格泰      苏米图苏木苏木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开展期间的沟通协调及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任宇兼任。

  三、时间安排

  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2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11月2日至11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各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按照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治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四、治理范围及重点治理内容

  (一)高层民用建筑。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特别是投入使用的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等。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责任单位:各地及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

  2.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责任单位:各地及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

  3.安全疏散设施。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疫情防控中擅自锁闭减少安全出口数量;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违反原有设计改造、占用、违规进行住人。(责任单位:各地及消防、公安、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

  4.管道井。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责任单位:各地及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

  5.电气燃气管理。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是否结合本地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智能燃气管理系统建设,对高层建筑安全用电用气实施远程监控管理。(责任单位:各地及电力、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

  6.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力量,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期火灾能力;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各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其他重点场所。全面排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电影院、养老院、医院、寄宿制学校、“三合一”等场所安全情况,对“多合一”场所要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和整治,重点整治违章搭建、违规操作、违规住人、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落实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制度;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灶具等未定期检查清理,违规用火用电。(各地及公安、住建、工科、文旅、民政、教体、卫健委、市监、消防等有关部门)

  五、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组织机构,结合辖区和监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治理内容和治理目标,完善责任体系和治理措施。

  (一)全面摸清高层建筑底数。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组织各地及住建、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以社区为基本单元,逐栋高层建筑进行排查摸底,既要查明高层建筑基本情况,也要摸清消防安全情况,并分类建立档案、汇总统计。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开展底数摸排和自查整改。

  (二)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要对节能改造的高层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要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完善重点场所消防设施。要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等重点场所,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四)加强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结合秋冬季火灾规律特点,紧盯最突出风险隐患、最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场所,组织全面排查,及时整改隐患问题。要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电影院、养老院、医院、寄宿制学校、“三合一”等重点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时,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特别是涉疫的定点医院、集中隔离点、医疗防护用品生产储存企业等单位要加强用火用电、供氧供气、压力容器、安全疏散等情况排查检查,严格看护重点部位、特殊设备的安全管理。要主动研判新业态风险,对照国家层面发布的新业态场所“火灾风险指南及检查指引”,强化管控措施,切实把风险消除在成灾之前。要全面发动社区、嘎查村、物业管理等基层力量,组织群众常态化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采取安装阻隔装置等措施严禁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严防“小火亡人”。

  (五)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要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车辆、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生命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不应锁闭;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完好有效;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推动老旧高层住宅在建筑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结合老旧高层住宅改造工程推动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提高初期火灾预警和处置能力。推动智慧建设,利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智能燃气管理、智慧用水管理等信息系统,实行智能监测、动态管控,确保用电用气安全可控、消防供水正常可靠。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消防救援队伍开展联勤联训,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消防救援队伍与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队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要求。

  (八)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广泛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LED屏、橱窗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示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危害和防范措施,提高居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主流媒体开设专题专栏,对排查整治的高层建筑应向社会公开。设立曝光平台,曝光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对隐患严重、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视情采取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火险警示牌等方式,推动隐患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高层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作为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维护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安排部署、全面推动落实。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细化任务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治理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可以通过聘请专家、第三方等帮助解决监督检查中的技术难题。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工作;对无物业管理单位的高层住宅,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要负责其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突出风险隐患的,要用足用好执法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对严重失信、久拖不改的,要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全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及时报旗政府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发出建议函、督办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四)开展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消防宣传月活动,抓好《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学习宣贯。要结合秋冬季火灾特点,协调各类媒体,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消防公益广告和火灾案例,针对岁末年初季节特点,适时发布相关警示提示信息。要利用主流媒体集中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积极发动并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推动隐患整改。

  各地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工作动员部署及推进情况、工作中典型事例做法要及时反馈至旗高层民用建筑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5日前报一名负责人姓名及电话,综合治理工作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结束后报工作小结,12月30日前报工作总结。工作小结、总结以正式文件报至旗消防救援大队。(联系人:李秉楠;联系电话:6287101)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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