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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2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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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发〔2021〕199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牧区土地(耕地、草地、林地)产权制度,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20〕9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前,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和草原“双权一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牧户。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顺应农牧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牧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牧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牧民集体、承包农牧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有利于推动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正确处理农牧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牧区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多种形式的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全旗农牧业提质增效、农牧民收入稳步提高提供坚强保障。

  三、基本原则

  ——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农牧民主体地位,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审慎稳妥推进改革,坚持循序渐进,由点及面开展。

  ——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农村牧区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农村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应用。在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确权登记数据成果应用,通过流转合同管理鉴证、流转登记、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及协调权属纠纷等多种方式对原始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更好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功能。加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在2021年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体系。(责任单位:旗自然资源局、旗林草局、旗农牧局等)

  (二)健全完善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确权登记数据成果,进一步完善全旗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及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权益评估等服务。指导各苏木镇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实时进行流转登记,探索实行流转合同网签机制,加快推进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土地流转合同由旗农牧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夯实“三权分置”基础。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制度,严格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分级备案制,工商资本租赁耕地面积达1万亩以上(含1万亩)、租赁草原面积达10万亩以上(含10万亩)的报自治区农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商资本租赁耕地面积为5000至1万亩(含5000亩)、租赁草原面积为5万至10万亩(含5万亩)的报市级农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防止流转土地后开展非农非牧建设等问题发生。(责任单位:旗林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等)

  (三)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各苏木镇要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牧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牧户分享农牧业规模经营收益。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联合或合作。完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方式方法,相关扶持政策向规范化、示范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倾斜,支持各类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规范开展服务。向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工商注册登记服务。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程,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农牧民合作社带头人、农牧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牧民工的培养力度,打造高素质现代农牧业生产经营者队伍。(责任单位:旗农牧局、旗林草局、旗发改委、旗教体局、旗财政局、旗人社局、旗政府金融办、旗市场监管局、旗自然资源局、旗税务局、人行鄂托克旗中心支行等)

  五、政策要求

  (一)坚决维护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农村牧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村牧区土地由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充分维护农牧民集体对发包土地、承包地监督经营及调整、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牧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相邻发包面积明显不公平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有权对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土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耕地、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户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经发包方同意后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户,由该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向农牧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牧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积极探索农牧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农牧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严格保护农牧户承包权。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强化对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由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牧民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牧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应当属于农牧民家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取代农牧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农牧户的土地承包权,充分维护承包农牧户使用、流转、抵押、有偿退出承包土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农牧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土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牧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并按承包土地的股份享受经营收益;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土地,具备条件的可因保护承包土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牧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收回农牧户承包土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也不得以进城落户作为农牧户流转承包土地的前提条件。

  (三)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使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牧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经承包农牧户书面同意,可依法依规改良土壤、提升地力,修复草原、增强产草能力等,建设农牧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营主体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或依法依规设定抵押,须经承包农牧户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农牧民集体书面备案。流转土地被征占用的,除法律已明确规定其永久性征地补偿归属的以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应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承包农牧户流转出土地经营权后,不得妨碍经营主体行使合法权利。加强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养殖大户以及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涉农涉牧龙头企业。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创新放活经营权的方式,根据各地区二、三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劳动力转移水平,在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同时,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效途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要高度重视,将推动“三权分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创造保障条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各苏木镇、各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旗林草局、旗农牧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及侵害农牧民集体、承包农牧户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维护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三权分置”涉及多方利益,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诉讼等手段,有效化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调解和仲裁,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苏木镇要深入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微信、网络等媒体作用,融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营造稳步推进“三权分置”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各苏木镇、各部门要加强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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