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1〕24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鄂托克旗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整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全市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安排部署,全力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业企业退出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原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自治区原环保厅等八厅局《关于依法处理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函》(内环函〔2016〕2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精神,现就我旗开展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制定整改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整改背景
2016年中央第一批环保督察组下沉内蒙古自治区督察期间,反馈全区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此后,按照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鄂托克旗迅速启动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整改工作,目前仅有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京蒙石膏建材公司、旺远石膏公司、蒙兴石膏公司、蒙腾石膏公司、广厦石膏开发公司、隆丰和石膏公司、海利石膏制品公司和东泰建材公司)仍位于恐龙遗迹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甘草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范围内,占地面积约860亩。
(二)整改进展
鄂托克旗于2016年起责令8家企业停产至今,并组织完成企业生产断水断电、退出补偿评估等工作,评估结果2.46亿元。目前,除海利石膏制品公司,其余7家石膏加工企业均已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推进退出补偿工作期间,根据企业诉求,旗财政积极筹措资金,以借款方式补偿8家石膏加工企业1680万元,最大限度降低政企矛盾风险。
(三)整改目标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切实解决财力难题,加快组织8家石膏加工企业议定退出补偿后续工作,力争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销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稳妥实施”要求,依法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全市有关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做好退出补偿工作。
——坚持科学施策。以国家自然保护区整合优化方向为前瞻,科学合理抓好自然保护区保护,努力实现保护与发展相协调。
——坚持多方联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旗本级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限时完成自然保护区内工业企业退出补偿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鄂托克旗推进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罗建勋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 郭朝晖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名人选、财政局局长
李月生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名人选、林草局局长
刘 锐 政府副旗长(负责常务工作)
成 员:蒋治军 工科局局长
白朝曦 审计局局长
孙建华 自然资源局局长
朝 克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兰 峰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东升 信访局局长
额尔德木图 司法局局长
单乌兰其其格 国资局局长
武鹏飞 财政局副局长
华格格根 西保局副局长
马希毕力格 国资公司董事长
敖特根巴特 林草局副局长
刘忠和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布赫巴特尔 阿尔巴斯苏木综合执法局局长
庞 莲 财政局投资审价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设日常办公室,负责整改推进期间的协调、联络、调度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蒋治军兼任。
同时,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分工如下。
(一)退出补偿协商专项工作组
1.组成成员
组 长:刘 锐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蒋治军 工科局局长
成 员:白朝曦 审计局局长
孙建华 自然资源局局长
兰 峰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东升 信访局局长
武鹏飞 财政局副局长
马希毕力格 国资公司董事长
敖特根巴特 林草局副局长
刘忠和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庞 莲 财政局投资审价中心主任
2.工作任务:一是尽快组织8家石膏加工企业,专门就退出补偿数额、方式等相关事宜进行最终商榷认定,加快签定退出补偿协议,启动拆除工作。二是同步做好拆除前资产盘点清算工作,及时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商榷。三是签定退出补偿协议后,及时注销8家石膏加工企业相关证照。
3.完成时限: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4日
(二)机械设备拆除专项工作组
1.组成成员
组 长:罗建勋 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组长: 刘 锐 政府副旗长
单乌兰其其格 国资委主任
成 员:朝 克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额尔德木图 司法局局长
华格格根 西保局副局长
马希毕力格 国资公司董事长
敖特根巴特 林草局副局长
刘忠和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布赫巴特尔 阿尔巴斯苏木综合执法局局长
2.工作任务:一是按照安全、环保要求,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加快拆除8家石膏加工企业从事生产及配套机械设备,防止引发安全风险隐患、造成生态环境影响。二是实施拆除期间,认真做好现场资产公证以及摄像、登记等工作。三是对拆除后的有价值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收为国有资产管理处置。
3.完成时限: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4日
(三)生态环境恢复专项工作组
1.组成成员
组 长:刘 锐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蒋治军 工科局局长
朝 克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孙建华 自然资源局局长
华格格根 西保局副局长
敖特根巴特 林草局副局长
刘忠和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2.工作任务:一是认真做好8家石膏加工企业及周边场地的环境清理工作;涉及堆放原料等有价值资产,经与退出企业协商一致后合理处置。二是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要求,采取有效举措,统筹做好厂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三是按照“拆除一处、恢复一片”的阶段性推进原则,确保2022年6月底前拆除、恢复率不低于25%;2022年12月底前拆除、恢复率不低于50%;2023年6月底前拆除、恢复率不低于75%;2023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厂区原址及周边影响区域达到验收销号要求。
3.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四)整改验收销号专项工作组
1.组成成员
组 长:刘 锐 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蒋治军 工科局局长
成 员:朝 克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孙建华 自然资源局局长
兰 峰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敖特根巴特 林草局副局长
2.工作任务:一是由工科局牵头,会同本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要求,组织推进验收销号工作。二是在全面完成8家石膏加工企业拆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旗本级实地验收工作。二是通过旗本级验收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治区级最终验收销号工作。
3.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各专项工作组在推进查布石膏工业园区8家石膏加工企业退出补偿工作期间,如出现成员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其他人员继续负责此项工作;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工作组自行撤销,不再另文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抢抓落实。各专项工作组要高度重视推进自然保护区内石膏加工企业退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紧组织投入具体工作,确保在任务时限内达成预期目标。同时,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保障退出补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专项工作组成员要通力配合,切实加强沟通、衔接和互补,做到亲自协调、亲自上手,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上报旗委、政府,掌握好退出补偿工作的主动权。
(三)加强管控,严防风险。各专项工作组要针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社会稳定、企地纠纷等方面风险隐患,提前做好研判处置。对责任落实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规定移交旗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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