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1〕251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确认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0〕51号)要求,经旗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现将全旗第三批2个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执法组织予以通告。
一、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1个)
鄂托克旗宗教事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1个)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三、其他要求
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文明运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