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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确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3-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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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政发〔2021〕25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农村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确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保障我旗农村土地确权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字〔2020〕31号)旗政府及旗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三部门职能职责划分的通知(鄂政发〔202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托克旗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我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相关业务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数据移接交及共享

  (一)旗林业和草原局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发放的林权档案进行扫描形成电子档案,将详细台帐、相关电子数据移交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供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整合,纸质档案继续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归档保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新的纸质档案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旗林业和草原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备存一份。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旗林业和草原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实现林权登记纸质及电子档案信息实时共享。

  旗林业和草原局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发林地、草原的不动产登记其他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数据、影像图、属性表格数据和其他数据一并移交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旗农牧局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发放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纸质档案,详细台帐、相关电子数据移交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供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整合,纸质档案继续由旗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归档保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新的纸质档案由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旗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备存一份。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旗农牧局、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实现耕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登记纸质及电子档案信息实时共享。

  旗农牧局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发林地、草原、耕地的不动产登记其他电子数据,包括空间矢量数据、影像图、属性表格数据和其他数据一并移交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

  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林草、农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三部门职能职责划分的通知》(鄂政发〔2021〕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做好业务衔接,不动产林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复审,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

  (一)旗林业和草原局职责:负责林地和草原管理、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及其合同管理、监督管理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合同纠纷、权属争议纠纷等工作。具体为:①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颁发的林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在换发不动产证书、林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等不动产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负责对林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及其合同的管理,对林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变更出具核实意见,确保各类合同的权利主体清晰,权利范围四至界址及面积准确,并对地类和用途的一致性进行确认;②负责对初始登记的林权,要对其登记所涉林种、树种等进行准确确认;③负责指导林地、草原承包权利主体依法规范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工作,并对林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备案意见(含流转登记审核备案)。

  (二)旗农牧局职责:负责农村耕地承包经营及其合同管理、监督管理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争议纠纷等工作。具体为:①负责对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出具确认意见;②对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备案意见(含流转登记审核备案);③负责对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出具核实意见;④负责对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具抵押备案意见。

  (三)旗水利局职责:负责指导河流、湖泊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水库、堤防、淤地坝、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和保护等工作。负责将其所涉范围空间矢量数据、卫星影像图、属性表格数据和相关电子数据等数据依据(含纸质资料)全部送交旗自然资源局备案,作为全面识别划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围的非本集体所有土地、非农村土地范围的基础依据之一,以保障农村土地确权范围精准无误。依法参与因河流、湖泊,防洪河道和水利设施、水域,水库、堤防坝、水闸等水利工程范围争议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四)旗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将已征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其俩侧范围,乡村公共道路及其两侧范围等其所涉范围空间矢量数据、卫星影像图、属性表格数据和相关电子数据等数据依据(含纸质资料)全部送交旗自然资源局备案,作为全面识别划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围的非本集体所有土地、非农村土地范围的基础依据之一,以保障农村土地确权范围精准无误。依法参与因已征高速公路、国省道及其俩侧范围,乡村公共道路及其两侧范围争议发生的矛盾纠纷调处。

  (五)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的签订;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调处农村土地各类矛盾纠纷;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界线相邻户对其共有拐点进行确认签字;督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本嘎查村集体范围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初审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出具抵押备案意见;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含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具体工作;依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争议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历史遗留矛盾纠纷等各类矛盾争议。

  (六)旗自然资源局职责: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进行权籍调查,做好不动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

  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业务办理衔接流程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更正登记等)。

  (一)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1.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经批准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权利类型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防护林林木的,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营造薪炭林、经济林、商品林林木的,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权利类型为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防护林林地,其林权依法不得转让,如已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即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须坚决予纠正,相应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以二轮草牧场家庭承包期限内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基础,由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与草牧场发包方直接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的,其签订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的权利来源与事实不符,须坚决予纠正,相应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已经登记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业务时,先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议定确认农村土地承包主体,同时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或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合同前,须由发包方对转让方有无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行认真核实并形成证明资料,且须在本嘎查村集体范围内有效流转、转让公示不少于30天并形成证明资料。须将所有资料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与申请登记资料一并提交,组织承包地四至界线相邻户对其共有拐点进行确认签字,并同步调处农村土地各类矛盾纠纷。无矛盾纠纷或矛盾纠纷已解决的,拟登记内容经30天公示无异议,即按地类和用途报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实体审核。

  申请人申请办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业务的,分别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负责审核。

  (三)申请人持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已复审的相关基础档案资料到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按照申请、受理、复核、登薄、发证程序,对程序要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证。

  权利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请办理更正、预告、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的,由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受理,审核中需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协助审核的,由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应公函,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苏木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回函反馈。

  (四)初始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档案资料在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结果及相关信息资料转送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实现登记数据和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共享,方便依法查询。

  (五)创新方式开展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地籍调查

  1.整宗林地、草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旗林业和草原局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2.原林权登记、草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1:10000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3.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开展。通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地籍调查具体实施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附件1)执行。

  4.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六)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1.属于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经协商、仲裁或诉讼等程序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2.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经相关程序解决完结后,再办理登记。

  3.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4.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解决后再登簿发证。

  5.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已依法办理的林权证,耕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存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等不同地类范围相互重叠并形成“一地多书多证”等情形,且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办理,同时一并解决地类重叠问题,不能同时一并解决的,待解决后一并更正登记。

  6.对于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已办理的林权证,耕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因权利来源质疑存在争议纠纷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旗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一并解决争议纠纷问题后进行登记或更正登记。

  四、规范操作方法和要求

  (一)规范登记业务受理。林权类不动产除法定不予受理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原林权机关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全旗统一换发的除外。

  当事人要求对已登记的联户林地拆宗申请办理登记的,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权利人拆宗,并订立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晰、四至明确的林地承包合同后,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林地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的,由经营权权利人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解除或者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约,经营权权利人不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经催告一次仍不申请经营权注销登记的,由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以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林木申请进行依法抵押的,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统一相关业务表格。确权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含初审、审核、复审、复核意见栏)、权籍调查表、收件受理单等,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表格制式要求和规范使用、填写。

  (三)统一采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统一图件坐标系,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四)由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统一使用“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审核。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林草局、农牧局与自然资源局实现信息共享。运用国土资源“一张图”“一个平台”综合监管平台,对所调查的宗地图斑和四至界线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斑和界线数据,耕地、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图斑数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调查成果数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数据等进行对比核实,发现地类重叠(一地多书多证)、确权范围与所有权权属范围或农村土地属性不符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六)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共同负责统一农村土地、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合同书文本格式。

  五、加强协调配合

  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苏木镇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过渡期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中不乱不断,不影响正常办证。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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