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21〕193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进一步厘清我旗政府职能部门与苏木镇的职责关系,明晰“属地管理”职责,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明晰旗县(市、区)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0〕108号)要求,旗委编办会同旗司法局、政务服务局在征求各苏木镇与旗直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梳理编制《鄂托克旗旗直部门与苏木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实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在以后工作实践中,凡出现部门和苏木镇职责不清等事项的,按程序及时添加至清单;已列入清单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的,要及时调整清单,调整前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旗直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附件:《鄂托克旗旗直部门与苏木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第一批)》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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