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林草 农牧 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三部门职能职责划分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3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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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21〕115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切实提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林草、农牧、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三部门职能职责划分明确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能职责
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5年经鄂托克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根据《中共鄂托克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旗党编发〔2021〕26号)文件精神,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1)承担全旗不动产登记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参与全旗不动产登记标准和政策拟订工作。(2)承办全旗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土地、房屋、林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集体)、草原(国有/集体)的登记发证、宅基地确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及相关工作;承担不动产权利证书、证明分发和管理工作;承担全旗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信息运维等工作。(3)参与全旗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4)完成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旗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鄂旗党编办法〔2021〕27号)文件精神,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资源监测站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林地、草原管理、林权管理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并负责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林权和草原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及协同调处权属纠纷、森林草原资产评估的技术性工作。
鄂托克旗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根据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鄂托克旗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鄂旗党编办法〔2021〕17号)文件精神,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工作,并提出相关意见。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