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2-07-15 17:42

字号:

鄂政办发〔2022〕69号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内政办字〔2019〕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主席令第2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二条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下文简称行政文件),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拟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旗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等相关会议议题审议资料的合法性审核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下文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其他部门自行印发的文件以及重大决策,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章  审核报送材料
    第四条  以起草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财政资金使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矿业权出让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做出合法性说明,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五条  起草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由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起草部门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报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文件,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报送请示或者报告;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内容说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三)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
    (四)送审稿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借鉴外地做法的有关材料和依据对照表;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性审查程序及召开听证会的,报送相关材料;
    (六)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起草部门向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报送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当报送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与合同内容相关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行政文件承办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部门将审核文件及相关制定依据等材料报送政府办分管秘书口处,审核材料齐全的由政府办按公文处理制度运转,此项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按法律规定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经分管口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批示后,由政府办转政策法规室审查。
    (二)按要求审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旗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等相关会议议题审议资料的,经办公室副主任批示后,转政策法规室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旗政府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出具正式文件。
    (三)不属于行政文件以及上述议题的法律咨询,不予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九条  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对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没有实质性内容、文字表述不规范、不具备制发条件的文件,可以提出退回起草部门的意见,要求起草部门完善文件后重新报送。
    第十条  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审核旗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和合同、协议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文件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地图

蒙ICP备050028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6240008

蒙公网安备 15062402000112号

Email:etkqrmzfwz@163.com

电话:0477--6211002

传真:0477--621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