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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长效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3-1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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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长效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113号
  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长效监管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鄂托克旗非煤矿山生态环境长效监管责任制

  一、生态环境分局监管职责
  1.严格执行“以水定产、无水停产”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在开采、破碎、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抑尘降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2.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评要求规范生产,环评报告各项规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编制实施扬尘管控方案并有效实施。
  3.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破碎筛分系统是否安装使用机械除尘和洒水喷淋装置,并正常投入运行。
  4.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评和验收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物料堆放高度是否在防风抑尘网高度的80%之内或采取苫盖措施。
  5.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粉状物料是否密闭储存或苫盖,块状物料是否分区、分类堆放。
  6.监督检查露天爆破、采剥作业是否采取洒水、雾化、喷淋等降尘措施;检查采区道路抑尘剂是否喷洒到位,铲装作业是否采取洒水、雾化降尘措施。
  7.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及时处置,对原有固废鼓励企业通过引进先进技术进行有序处理,对新产生的固废要在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处置,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处置。
  8.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制定环境污染和扬尘防控应急预案以及实施情况。
  9.生产、堆料、运输等环节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网运行。
  10.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夜间禁采和禁止发料规定(采暖期为晚20:00至次日10:00、其他时段为晚20:00至次日6:00)。
  11.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极端恶劣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矿山企业即时启动停产停工,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情况。
  二、自然资源局监管职责
  1.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并合理设置工业广场。
  2.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合法合规许可情况。
  3.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监督检查矿山企业采掘工作面是否一次性完成修复治理方案设计并有效实施。
  4.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填充废坑工作。对废弃矿坑,要全部填充处理,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等要求,不得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的废坑。
  5.监督矿山企业及时对矿界区域以及实际使用和破坏区域进行生态修复,采区工作面要“边开采、边治理”,非工作面要及时通过苫盖草帘等多种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6.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并严格执行实施。
  7.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中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等六方面内容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常态化保持。
  8.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勘探施工期间及破坏山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三、应急管理局监管职责
  1.监督检查是否最大限度缩小开采面积,其余区域是否采取覆盖草帘等方式进行治理,是否做到应治尽治、是否达到非必要不裸露标准。
  2.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开采;是否按照生产规模确定开采区域,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首采区的30%。
  3.监督检查工作边帮是否存在“伞岩”“浮石”,是否按规范建设防排水设施。
  4.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产品日常库存量是否超过总产能的30%,督促企业在核定产能限额内“以销定产”,不得乱占土地,破坏环境。
  5.监督检查所有钻机是否安装使用捕尘器,并确保正常有效运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使用大型环保钻机。
  6.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夜间禁采和禁止发料规定(采暖期为晚20:00至次日10:00、其他时段为晚20:00至次日6:00)。
  7.根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极端恶劣天气应急响应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即时启动停产停工,监督检查部署执行情况。
  8.开采、生产等环节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应急管理等部门联网运行。
  9.负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出厂道路硬化、路面清洁情况。
  四、交通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监管职责
  1.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加大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
  2.负责检查督促第三方清扫公司加强对非煤矿区两条主干道路清扫力度,及时清扫洒落物料,确保矿区道路路面干净不起尘。
  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大队监管职责
  监督矿山企业实施出厂车辆源头管控措施,即:外来拉料超装车辆不得放行,不盖篷布和篷布苫盖不规范运输车辆不得放行。
  六、旗交管大队监管职责
  1.加大拉料超装车辆、不盖篷布和篷布苫盖不规范运输车辆查处力度。
  2.监督检查运输车辆车速,行驶速度矿区不得高于每小时40公里,镇区、园区不得高于每小时50公里,并全面推广绿色无尘运输方式。
  七、水利局监管职责
  1.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以水定产、无水停产”工作机制。
  2.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监管工作,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取、用水台帐,将发现的取用水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3.监督非煤矿山企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4.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自建水井监管工作。
  八、能源局监管职责
  1.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棋盘井蒙西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28号),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停止发料联合惩戒工作,向相关企业停供销售票证。
  2.负责非煤矿区两条主干道路沿线煤矿、洗煤厂出厂道路混凝土硬化、清扫等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
  九、工科局监管职责
  对新引进的项目配套石灰石、硅石资源的,负责核定产能。
  十、发改委监管职责
  1.严格石灰石、硅石矿山企业准入。
  2.石灰石、硅石下游深加工企业矿山破碎设备或生产规模已经满足生产需求的,不予受理破碎设备及生产规模扩大等申请。 

主办: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承办:鄂托克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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