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专职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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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
专职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
补贴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56号
旗(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托克旗专职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补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鄂托克旗专职社区工作者
住房公积金补贴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的实施意见》(内组通字〔2022〕3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落实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鄂党组通字〔2023〕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关怀激励,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为基础,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树立用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的鲜明导向,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保障社区工作队伍人员稳定。
二、人员范围
我旗在岗且纳入三岗十八级薪酬体系的全日制社区专职工作者。
三、缴纳标准
按照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以社区工作者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实行等量原则,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12%的比例进行缴纳,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四、资金保障
存缴公积金所需资金,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存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列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及时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做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及时将单位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到位。旗委组织部、民政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落实社区工作者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