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9/2018-08456 | 分类:其他 ; 其它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年11月18日 |
名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鄂政办发(2018)158号 | 主题词:农村牧区 |
时效性:有效 |
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牧区抵押融资改革步伐,更好地发挥金融支农支牧作用,规范全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是指农牧户或农牧业经营主体在不改变土地(草牧场)所有权和农牧业用途的条件下,以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而发生的登记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置该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并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得重复抵押。
第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土地(草牧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耕地、农牧业种养殖基地、草原、温室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牧区土地;
(二)合法取得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依法取得的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与《农村牧区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处置的审核意见;
(四)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还应提供原承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利益共有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六)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已达成抵押贷款意向或经济活动的意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一)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产权关系不明晰,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与《农村牧区产权交易鉴证书》或其他需要提供的权证材料不齐全的;
(三)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四)承包地己毁损或灭失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六)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抵押期限为主合同载明时限并且不得超过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七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办理抵押物权属变更业务。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八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应当遵循保持现有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其地上附着物需一并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
第九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抵押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制作的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一条 办理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程序:
(一)抵押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与权属认定;
(三)抵押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审核,并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用于抵押的各种登记资料的归集与保管;
(六)核发《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及抵押权人;
(三)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
(四)在抵押期间内保管抵押人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核实。
第十四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意向后,由抵押人向抵押登记机构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农村牧区产权交易鉴证书》;
(五)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的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申请抵押贷款的,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的3年以上土地(草牧场)流转费支付凭证以及原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资料;
(七)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处置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变更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
(四)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
(五)《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提前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应当在抵押关系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一)《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权因主债券履行完毕、主债权消亡、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提前解除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他项权利证》。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情况复杂的抵押登记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挂失、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办理部门应查询其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办理挂失、补办、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图解:鄂托克旗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登记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