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鄂发[2021]140号 签发人:朝克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室、站、队: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1〕68号)中相关内容,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提升核发效率,提高核发质量,进一步落实我旗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2021年10月12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1〕68号)的要求,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效率,提高核发质量。结合我旗工作实际,使我旗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机制,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更好地发挥排污许可制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制度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为高效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特成立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朝 克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局长
副组长:马玉珍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局长
方东亮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保局局长
冯海英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副局长
项正平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副局长
牛瑞丰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副局长
刘 荣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生态监测
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鄂托克旗范围内排污许可证后的变更、重新申请、补办、延续、注销/吊销、撤销等日常工作及市局后续下放的排污许可工作。
主 任:冯海英 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副局长
副主任:李 华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副局长
李 震 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苏和、左辛利、杨小鹏、布日古德、越海兵、锡林哈斯、刘德义、杨耀(棋盘井园区)、段旭晖(蒙西园区)
主要职能职责如下:
行政审批室:承担排污许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全旗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排污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请、补办、延续、注销/吊销、撤销工作;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申报信息,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现场核查工作;负责组织或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对部分行业排污许可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负责全旗排污许可系列培训工作。
大气环境管理:负责审核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确定许可排放量及特殊情况排放限值等大气相关许可内容,并在集中会商审核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水环境管理室: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确定许可排放量及特殊情况排放限值等水相关许可内容,并在集中会商审核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室: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提交材料中土壤等相关许可内容,并在集中会商审核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固体废物与天然气开采环境管理室: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提交材料中固废等相关许可内容,并在集中会商审核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监测报告合规性、准确性,并在集中会商审核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
其他业务科室:根据需要审核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涉及科室相关内容,并出具审核意见。
鉴于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保局负责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对企业排污情况非常了解,所以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环保局、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提交材料中的大气、水、土壤、固废、自行监测方案和环境检测报告等相关许可内容初步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旗生态环境分局大气、水、土壤、固废等股室充分沟通后将初步审核意见汇总签字后上报至分局,由分局集中会商审核。
三、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一)排污许可申请
生态环境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由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简称公开端,通过公共互联网运行,用于企业排污许可申请和信息公开)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简称管理端,通过全国环保专网运行,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审核发证)构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实施“全程网办”,即排污单位通过互联网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公开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我局通过环境保护专网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受理申请、集中会商审核发证。
(二)申请程序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发生变更、重新申领、补办、延续、注销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申请。(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
1、排污许可证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2、排污许可证重新申领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自受理重新申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重新申领许可决定。
3、排污许可证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4、排污许可证延续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5、排污许可证注销/吊销
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第五十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我局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6、排污许可证撤销
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订)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我局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三)审批发证
我局通过环保专网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在线受理、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1、受理:我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协助进行预审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2、审核会签:排污许可证核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照许可条件,在管理平台上对申请单位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采取集中会商审核的形式,涉及园区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经与园区会商后发放,出具会签意见。
3、整理排污许可证核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人员意见及专业技术机构审核意见后,经办人在内网系统退回并提出修改意见,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修改。
4、作出决定:通过管理平台汇总审核会签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发证: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或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对作出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好落实,各负责人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等排污许可证核心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证发放合法合规、内容详实准确。
(二)强化技术支撑。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等特点,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形成审核意见。
(三)严格依证执法。将持证排污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项内容和手段,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及时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不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以及不依证排污的要依法做出处理。并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确保按证排污。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向排污单位、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增强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开展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形成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鄂托克旗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