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各股室、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托克旗打击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刻吸取山西省盗采矿产资源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安委办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边查边改、边查边治,着力加强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控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彻底清零,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旗应急管理局成立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忠
副组长:达 来、史永峰
成 员:额乐布格、李如意、李建军、高扬
职 责:负责打击全旗非煤矿山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一中队,办公室主任由额乐布格兼任。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核查阶段(2022年4月9日至4月15日)。
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要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摸底排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分类梳理排查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宣传发动职工群众踊跃举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核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4月16日至6月15日)。
执法大队要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立即组织整改,坚决做到对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查处到位、刑事责任追究到位。严肃惩治非煤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对矿山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能职责的,执法大队及时上报旗应急管理局后函告相关单位,并提请旗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发生。
(三)巩固总结阶段(2022年6月16日至6月25日)。
各股室和执法大队对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取得成效及整改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举一反三,将专项整治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出现摄失管漏管,确保彻底清零。排查整治结束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范出现反弹。
五、整治内容
旗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局对全旗范围内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下列违法情形:
(一)整合后的非煤矿山管理不规范,纳入整合的生产系统仍然“各自为政”;生产的非煤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许可手续过期仍然违法违规生产;
(二)建设的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六)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开采,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八)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九)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十)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
(十一)承包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十二)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十三)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格按照采矿证核定产能有序开展生产,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等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治理。对非煤矿山要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所要求重点整治内容,对非煤矿山要精准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行为。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非煤矿山的安全管控。对停产停工整改非煤矿山,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采取远程监控、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长期停产停工非煤矿山,要采取加装“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明确监管责任人员,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必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确保安全有序退出。
(三)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非煤矿山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对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案件,要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安排部署。按照应急管理局统一安排部署,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强化贯彻落实,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惩治。
(三)加强行刑衔接。各股室和执法大队对于非煤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特别是推进非煤矿山行业领域重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四)严格履职尽责。各股室和执法大队要认真履职尽责,不得出现推诿推责、畏难不前、形式主义等问题。对发现落实监管职责不力、工作不落实、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相关股室、执法大队要于6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旗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