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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05530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1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鄂政办发〔2014〕58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14年鄂托克旗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0 

  2014年鄂托克旗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开发局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发[2014]12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企业整治力度,在新修订《环保法》实施前集中力量整治和解决一批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不断强化环保监管职能和企业降排减污、防治结合水平,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涉重金属和污染减排企业及棋盘井矿区等重点领域、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切实解决一批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全面推进我旗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全力加快鄂托克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检查。 

  一是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严格按照2014年初制定的《鄂托克旗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和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统筹部署全旗范围内燃煤电厂、钢铁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燃煤锅炉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进行除尘改造;制定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乌兰镇、有特殊要求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提升燃油品质,全面供应国四车用燃油,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完成全旗范围内20家重点企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是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矿区内各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运行情况,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落实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等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对于违法企业依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是加强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进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治理设施工作。 

  四是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按照2014年初制定的《鄂托克旗爱我家园2014年工矿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要求,持续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所有露天采矿、采石企业在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内必须配备洒水设施、防风抑尘设施和封闭储存仓,提高洒水频次。大风天气时禁止露天矿进行爆破作业。达到标高的排土、排矸场必须及时覆土绿化。进矿道路必须硬化,运输车辆必须加盖篷布;加强各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制定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方案,2014年底,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须达到50%;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二)加强涉重金属重点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对于涉重金属企业,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等;对于医药制造企业,按要求对其进行环保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承担好主体责任。 

  二是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不正常使用或擅自停用污染物治理设施,以及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偷排等违法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相关处罚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防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鄂托克旗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鄂托克旗爱我家园2014年工矿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鄂托克旗范围内局部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检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5-720日)。于2013710日前,制定完成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局,积极开展前期动员部署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梳理和排查整治阶段(721-830日)。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对重大典型案件一查到底,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态势。 

  第三阶段:督查阶段(91-1015日)。20141015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旗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016-1115日)。于2014111日前,完成我旗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