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8〕10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和公共交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先审查、后公开”和“公开主体负责制”等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已移交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公开。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成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做好主动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办事程序;领导简历、分工、重要政务活动和工作部署;机关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二)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它有关文件和政策解读。 (三)规划计划。包括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四)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举措及实施情况、为民办实事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等。 (五)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等。 (六)财经信息。包括本辖区或所属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程中由政府支付的补偿或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退出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和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及税收工作情况;金融政策及金融工作情况;保险政策及保险工作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情况;招商引资等情况。 (七)行政权力。包括本机关行政权力目录清单及法律依据,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收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责任清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公共服务。包括招生考试、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服务规范及收费项目,创业和就业扶持优惠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 (九)公共监管。包括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等领域开展的专项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企业信用信息,诚信红黑名单,空气质量和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食品药品质量监管等。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重要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将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并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平台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时,应规范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和文号等内容。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下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具体承办受理、审查、协调和答复等事项。如申请公开的内容较为复杂或需多个部门协作办理,可以提请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组织重大依申请公开事项会商解决。 第十八条 因不具备条件,暂时不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应列入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除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草案外,属于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也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内容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以及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而是需要行政机关搜集或对保存的若干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和整理后方能提供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予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代填申请表。 书面形式提交应在行政机关受理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完成(须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准确填写收件人)。数据电文形式提交应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完成。 行政机关应保障和畅通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在门户网站开设依申请公开专栏,并将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申请表及下载地址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长期公开。同时,通过印发、传真和在线下载等方式免费为申请人提供申请表格文本。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提供以下真实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对公开形式的具体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其它需补充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授权委托书等。 身份信息不完整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行政机关在受理与申请人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核实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立即登记,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不予公开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主体,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模糊、不明确的,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向其了解清楚具体情况;必要时可让申请人重新填写申请表。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明确公开时间和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信息内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有其它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内容反复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如再无新的信息可以公开,只作一次答复即可。答复尽量做到全面、准确、一次性公开。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办理和答复全过程记录机制,并制作、留存相关文档备查。公开的纸质材料及相关记录文档均应加盖本机关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它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申请人确实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时,有权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审 查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一条 审查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旗保密局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开属性。即审查该信息是否公开。如予以公开,是属于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如不予公开,理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符合申请公开的条件和程序。 (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遵循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初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或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对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三)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其它机构。如涉及,与相关机构的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是否完成。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四)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涉及,是否完成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工作。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不能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五)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审查程序是否规范,记录存档的文本是否齐全,依申请公开的纸质材料中是否加盖本机关的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形成完整记录。审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本机关形成或变更政府信息的工作机构提出信息公开属性意见;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具体公开意见,并完成信息涉及的其它机构的协调和第三方意见征询工作; (三)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的负责人复审,如信息涉及多项工作或事项重大则应报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 (四)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的,办理相应手续; (五)按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审查意见实施公开。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查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评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机制。 第三十六条 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旗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鄂托克旗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评议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评议对象为全旗各级行政机关及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可通过设置监督电话、举报意见箱,在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享有监督评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权利。 第四十条 监督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代表评议。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的监督评议。 (二)媒体评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和官方微信平台等形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评议。 (三)社会监督员评议。接受从社会各界选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评议。 第四十一条 监督评议的重点内容: (一)组织领导。是否明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否有领导主管、专人负责。 (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坚持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是否科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和专业办事大厅是否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是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资料索取点和信息公开栏。 (五)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是否及时受理并落实。 第四十二条 监督评议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参加评议的人员; (二)编制评议测评表格; (三)下发评议通知或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本辖区主要媒体刊登评议公告; (四)回收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及有关规定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保密工作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本级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和信息公开备案制度,为查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三)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公开和更新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 (六)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 (八)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十一)拒绝、阻挠和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和要求。 (十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故意泄漏、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十三)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旗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的,可约谈该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应纳入旗委、政府年度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旗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民主公正、客观量化、注重实效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具体实施情况;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及工作人员实际业务能力情况。 (二)机制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及在工作实践中的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包括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拓展公开范围、严格公开时限、规范公开程序、畅通公开渠道、落实公开场所和采取便民措施等。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落实依申请受理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制度、制定答复预案等。 (五)不予公开情况。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制定答复预案等。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社会评议情况。包括举报投诉办结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纠错率、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核的其它内容。如报送工作总结、统计数据、情况分析,编发和报送工作简报、动态,开展工作调研、创新工作机制等。 第五十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监控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考核机构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方案,量化考核指标。 第五十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第五十六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 (一)考核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年度工作要点和上级工作要求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评分细则、下发考核方案。 (二)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开展自查,准备和报送考核材料。 (三)考核机构根据日常监控情况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重点抽查单位,提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过程中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 (四)考核机构根据日常监控、重点抽查和社会监督评议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被考核单位,形成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六)对存在问题、考核结果差的单位,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实施责任追究;对工作有创新、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彰。
第八章 年度报告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编制和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相关工作制度,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旗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上报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情况。 (二)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数、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它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全年点击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办理情况。 1.依申请公开受理情况,指通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或其它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减免的费用总数和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辖区或本机关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效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本辖区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事项(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事项,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章 举报受理及调查
第六十条 申请人认为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十一条 举报的内容可以是该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它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举报投诉可通过来信(包括电子邮件)、来访和来电等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通过政务公开栏或门户网站等方式长期公开。 第六十三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机关应落实专人做好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对举报投诉件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举报投诉,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六十四条 凡被举报投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其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确保举报人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如有泄露,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