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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更新时间:2016年5月)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可以在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eq.gov.cn/)查阅,也可到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鄂托克旗党政综合楼504室)索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人民政府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窗口公开两种形式。 

  网上查阅:公众可登录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eq.gov.cn/ 

  公共查阅地点:鄂托克旗党政综合楼504室 

  此外,人民政府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鄂托克发布微信平台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以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有特殊情况的,最晚于信息产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人民政府办公政务公开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人民政府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人民政府办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人民政府办公政务公开。办公及通信地址为:鄂托克旗党政综合楼504室,邮编016100;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477-62115116214963,传真0477-6211511;电子邮箱:eqxxw@126.com 

  (二)申请形式。向人民政府办公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需填写《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为了提高申请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需要公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人民政府办公确定信息载体的文字描述。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人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填写《申请表》,发送至eqxxw@126.com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人民政府办公提交书面申请。 

  人民政府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人民政府办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人民政府办公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描述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人民政府办公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人民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人民政府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人民政府办公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人民政府办公提出建议和投诉,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投诉电话:0477-6211511,0477-8589994。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委、监察局受理举报电话:0477-12388,0477-6214393;通信地址:鄂托克旗党政综合楼114室,邮政编码:01610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法规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