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2014-14980 |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规划计划;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24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4〕93号 | 主 题 词: |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鄂托克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我旗行政区域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保护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社会信誉,确保全旗金融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鄂尔多斯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因经营管理问题或突发性事件影响,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或资不抵债,导致无力清偿联行、结算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公众存款,导致发生金融突发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处置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稳妥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尽最大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坚持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对涉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三)坚持统一指挥、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具体负责。各旗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处置措施,既要服从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四)坚持统一口径原则。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时,要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安抚等工作,正确引导公众舆论,控制事态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担任,副组长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和分管公安工作的副旗长担任,成员由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旗财政局、旗公安局和辖区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适当增补旗人大常委会、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国家税务局、旗地方税务局、旗委宣传部、旗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实行每月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和分析我旗行政区域内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产流动性与支付能力,作出相应的评价,研究拟采取的措施。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整改制度。
第五条 应急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3.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请求上级单位采取重大处置措施;
5.负责处置工作中其它重要事项的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鄂托克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拟订、修改和报送工作;
2.督促指导我旗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支付风险预警系统,科学设定预警指标,并做好监测工作;
3.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4.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处置措施,并就处置工作与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5.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旗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密切关注我旗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风险状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会同银监部门督促指导和协调已出现风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采取自救和同业援助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并在现金应急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鄂托克旗银监办:负责监管我旗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性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及时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将风险状况报告领导小组;发生支付风险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指导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和化解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内部原因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或因处置不力导致突发性支付风险升级的,或在处置同业突发性支付风险过程中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查处。
(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本预案规定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支付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支付风险预防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外防、内控制度,防范突发性支付风险;负责组织与调度风险处置应急资金;发生支付风险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及时展开自救(包括现金调运、组织存款、正面宣传和安全保卫等),同时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救助。农村商业银行必须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署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协议,村镇银行必须与发起银行签署防范流动性风险协议。
(五)旗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特别是发生支付风险网点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协助发生支付风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维护正常运营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严厉打击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违法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内各类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外源性的造谣和传谣行为;会同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等部门做好辟谣工作。
(六)旗委宣传部、旗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引导舆论导向和发布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它需要,统一宣传口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采访,在广播电视台播发相关新闻;及时搜集舆论情况,掌握信息和新闻的主动权,做好辟谣工作;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引导,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封堵和删除不良信息。
(七)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七条 支付风险的识别、监测与预警。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和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建立支付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资金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和风险评价,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动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掌握风险底数。
(二)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负责风险的监测管理,定期向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和鄂托克旗银监办报送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并对监测报表和风险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根据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的监测结果,及时对资金流动性指标进行静态和动态预警,要对资金备付率、资金流动性比例、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资金流动性缺口率、资金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等主要指标进行预警监测和风险评价。当出现支付风险预警时,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八条 支付风险防范
(一)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建立支付风险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风险分析会,研究、分析支付风险状况,查找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若存在风险,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二)对以下可能引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突发性事件,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应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1.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我旗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我旗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负面报道;
5.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撤并,及发生被盗被抢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或意外死亡;
6.其它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可能引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它诱因。
(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流动性指标变化情况以及外部诱因变化情况,适时采取增加备付金比例、调整流动性资产和负债结构、积极增加存款和清收不良贷款等措施,将流动性风险指标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增强支付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九条 风险报告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即视为发生突发性支付事件。
1.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异常提取存款;
2.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率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降;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其正常提前支取率2倍以上;
4.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转移资金,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5.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资金清算;
6.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理的其它情形。
(二)突发性支付风险出现后,发生风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称风险机构)要在2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和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如风险机构为农村商业银行,则风险机构要同时上报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如风险机构为村镇银行,则风险机构要同时上报发起银行。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
风险机构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性支付事件发生的网点、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风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的救助措施等。
对突发性挤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启动应急程序。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程序启动后,风险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处置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在风险处置过程中,对客户取款尽量做到不停付、不限付。
第十一条 突发性支付风险现场办公。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尽职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风险机构至少安排1名负责人到现场办公,全面分析了解情况,现场指挥风险机构员工按照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有序妥善处置风险,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视情况需要,协调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做好宣传解释、稳定疏导、维护秩序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应急资金的组织以风险机构自救为主,系统内救助和外部救助为辅。
(一)风险机构自救的途径包括:
1.立即收回存放同业款项;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它债券;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力求全部收回;对股东、理事、监事、内部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清收;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它金融机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2.停止发放除小额农牧户贷款以外的其它贷款,组织回收资金,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库存。
3.切实改进服务,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
(二)在风险机构自救尚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应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应急资金的组织与救助。
1.向系统内上级机构申请调剂资金,或由上级机构协调在系统内机构间进行资金拆借。
2.在全旗范围内调剂、协调资金。
3.如风险机构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风险救助金;如风险机构为村镇银行,向发起银行申请资金拆借。
4.向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5.向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申请上级人民银行再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支付风险化解措施
(一)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发生支付风险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帮助和扶持。
1.积极帮助风险机构组织存款,协调旗人民政府部门存入资金。旗人民政府应要求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在风险机构的存款除正常支取外,一律不得超常规提取,并协同风险机构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2.积极协调风险机构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3.协调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风险机构减免有关税费等。
4.组织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造谣、煽动等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风险机构所在地的社会秩序。
5.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风险机构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6.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负面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重塑社会公众信心。
(二)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要优先满足风险机构的现金需求,做到优先供应,确保现金供应不脱节;实行灵活政策,对政府协调到风险机构存款的单位开立账户给于方便;对风险机构依法提出的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再贷款申请,应及时审核上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上级人民银行的批准。
(三)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对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风险机构高管人员,由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责令调整、限制其权利,或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
(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指导、督促风险机构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1.做好风险机构员工的思想工作,要求风险机构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存款。风险机构的管理层要带头在本机构存款。
2.动员风险机构员工向亲属朋友、邻居等关系密切的社会公众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在风险机构的存款。
3.协调配合旗公安、旗人民检察院、旗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等部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到位。
4.适时组织与风险机构相邻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送贷上门等支农便民服务,展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消除公众疑虑。
第五章 巩固与总结
第十四条 风险化解成果的巩固
(一)突发性支付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指导、督促风险机构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成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做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农牧户联保贷款的发放,巩固和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二)鄂托克旗银监办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风险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风险机构进行人事调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风险机构帮扶,扶持风险机构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余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做好对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正面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处置工作总结。领导小组、人民银行鄂托克旗支行、鄂托克旗银监办和风险机构应认真分析和总结突发性支付风险事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辖区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附则。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