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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2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度)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发〔2014〕1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5日
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3-2017年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经过五年努力,各类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到位,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
三、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金 武 旗长
副组长:王 兵 旗委常委、副旗长
山 丹 旗委常委、副旗长
成 员:王凤光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闫 君 旗公安局政委
武永宁 旗政府办主任
高世宗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周爱海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考核办主任
青格勒 旗政府督查室主任
贺 耿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蒋志军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鹏翔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冯润冰 旗财政局局长
王瑞雪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康振华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乔世怀 旗煤炭局局长
奇 峰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苏 飞 旗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长
林有宏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 维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广增 旗安监局局长
兰 峰 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李月生 旗林业局局长
白海峰 旗农牧业局局长
高莲芳 旗教育局局长
杨丽霞 旗卫生局局长
魏顺利 旗工商局局长
郭胜利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局长
贺建平 轻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达来牧仁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云水生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 军 旗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巴图德力格尔 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局长
王贵平 旗气象局局长
江伊拉图 旗科技局局长
陶红兵 旗运管所所长
朱 斌 旗农电局局长
白尚军 石油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旗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对旗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检查。今后,除旗领导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相应接替工作,不另文通知。
四、重点任务与责任分工
(一)深化点源污染治理
1.到2014年底,完成5户煤炭开采及洗选企业、1户水泥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旗经信局
2.加强监管,所有污染源企业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必须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3.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乌兰镇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9台30.76蒸吨。难以淘汰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乌兰镇、有特殊要求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城建局、旗工商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各类施工场地扬尘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道路施工的临时路面要硬化、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全部复绿。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逐年提高城镇道路机械清扫率,到2017年底,乌兰镇主要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80%。
牵头单位:旗城建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环保局、旗公用事业管理局、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2.大力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化环境整治“蓝天白云”行动,本着目标不变,标准不降的原则,制定《鄂托克旗“爱我家园”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细则》,持续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2015年到2017年,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整治标准。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公安局、旗安监局、旗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旗农电局、旗国土局
3.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到2017年,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牵头单位: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工商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起尘。加强对使用肥料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和有机肥,有效减少氨挥发。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推广先进养殖和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氨的排放。全面禁止秸秆焚烧,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旗农牧业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5.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牵头单位:旗城建局、旗林业局
(三)深化移动污染源治理
1.供应高品质燃油。到2013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7年底,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质监局、旗工商局、石油公司
2.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乌兰镇因地制宜划定禁行区域,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检查和道路抽查,加大检查力度,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财政局、旗环保局
3.推行绿色出行。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路线,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底,乌兰镇公交分担率达到6%以上,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旗运管所、旗城建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
4.加强尾气检测。配合上级部门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和尾气检测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审验。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公安局
(四)加快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到2014年底,乌兰镇所有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到2015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旗交通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旗环保局、旗质监局、旗安监局、旗公安局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
1.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环保局
2.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4年底,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1]203号)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石灰生产行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71号)文件要求,煤石混烧窑炉属于落后产能,环保不能达标,于2014年12月底全部关闭取缔,鼓励新上节能环保窑炉。到2017年底,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旗经信局、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安监局、旗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旗农电局、旗国土局
4.开展轻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作。本着工业企业进园区的发展战略,优化工业布局、园区空间布局。积极推进乌兰镇镇区内工业加工企业搬迁工作;对于暂时不能搬迁的企业,要加大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旗轻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经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六)推进能源高效利用工程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城镇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逐年提高城镇集中供热率及城市用气普及率。到2017年,乌兰镇集中供热率达到95%以上,乌兰镇新建成小区用气普及率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旗城建局、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建高硫份、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引进、消化、吸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以及机动车尾气、垃圾焚烧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
牵头单位:旗科技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八)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监测经费。到2014年底,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2014年建成乌兰镇6参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3参数已建成)。到2017年,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大幅提升。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旗财政局
(九)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编制鄂托克旗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处备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旗应急办、旗环保局、旗气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煤炭局、旗城建局、旗水务局、旗教育局、旗公用事业管理局、旗公安局、旗交通局、旗卫生局、旗安监局
(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将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及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广电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和常务副旗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严格责任追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旗人民政府成立督查组,每年年底对各部门、各企业当年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能完成任务、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执法监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对水泥、化工、矿山开采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强化重点企业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检修、维修时间安排在冬季。对偷排、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高限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项目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企业的污染治理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自筹资金,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
(五)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整治文件及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环境监管,逐步形成由政府统领、部门协作、企业治污、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长效防治机制。
(六)加强社会监督、宣传
通过12369环保热线和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提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效力,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1.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表
2.鄂托克旗“爱我家园”2014年工矿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3.鄂托克旗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附件1: 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年度实施计划表 | |||||||
序号 | 任务名称 | 项目类别 | 年度任务 |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1 | 点源污染治理 | 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 | | 按减排计划完成年度任务 | 按照“十三五”减排计划执行 | |
清洁生产审核 | 完成中山伊峰水泥、阿尔巴斯一矿、阿尔巴斯二矿、中税煤矿、电冶一矿、隆达洗煤厂等六户户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 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 |||||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 乌兰镇地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共有19台30.76吨,2017年底以前全部淘汰,难以淘汰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乌兰镇、有特殊要求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
2 | 面源污染治理 | 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 | 通过加强对各类施工场地、堆场、运输车辆扬尘的管理与控制,有效减少城镇扬尘污染。 | ||||
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市道路机扫率) | 道路机械清扫率达到70% | 逐年提高城镇道路机械清扫率 | 机械清扫率达到80% | ||||
露天矿山,煤堆、料堆堆场扬尘综合整治 | 按照《鄂托克旗“爱我家园”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细则》做好扬尘整治工作 | ||||||
城市绿化建设(绿化面积和森林覆盖率) | 绿化覆盖率达到36.1%,森林覆盖率23% | 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森林覆盖率。 | 绿化覆盖率达到50%,森林覆盖率达23.74% | ||||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净化油烟设施 | 2017年底前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 ||||||
3 | 移动污染源防治 | 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加强尾气检测,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 |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任务 | ||||
发展公共交通和推广新能源汽车 | 公交分担率4% | 公交分担率达到5% | 公交分摊率达到6%,节能环保车辆比例达到50%以上 | | |||
油品升级 | 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 | 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 | | | 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 | ||
4 | 挥发有机物综合治理 |
| 乌兰镇所有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 | | | |
5 | 优化调整落后产能 | 水泥、焦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万吨) | | ||||
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 | 完成我旗煤石混烧窑的关闭取缔工作 | | 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 |||
轻工业园区改造升级 | 本着工业企业进园区的发展战略,优化工业布局、园区空间布局。 | ||||||
6 | 企业技术改造及科技创新 | 发展循环经济 | 积极培育自治区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和企业 | ||||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 大力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推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的发展;重点发展大气脱硫、脱硝和除尘设备企业的建设,推进减排工作;大力发展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积极推进生产新型环保材料和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 | ||||||
科技支撑 | 引进、消化、吸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以及机动车尾气、垃圾焚烧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SO2、NOx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 | ||||||
7 | 调整能源结构 |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引进太阳能发电、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 ||||
提高能源使用率(加大城镇热力管网、燃气管网建设力度,逐年提高城镇集中供热率及城市用气普及率) | 乌兰镇集中供热率89%,天然气用气覆盖率占现有新建成小区的63%。 | | | | 乌兰镇供热率达95%;天然气用气覆盖率占建成小区的90%。 | ||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炭洗选设备年洗选能力) | 原煤入洗率达到90%。 | ||||||
8 | 监管能力建设 |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完成我旗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建成乌兰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 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大幅提升 | |||
监管能力建设 | 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督的能力 | ||||||
9 | 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 编制应急预案 | 编制应急预案 | 组织实施 | |||
构建应急响应机制 |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 组织实施 | |||||
附件2:
鄂托克旗“爱我家园”2014年工矿企业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为持续深入、推进环境整治工作,全力改善整体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环境整治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旗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本地区整体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以本次环境整治为契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逐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在2017年底前,实现我旗矿区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矿区道路的黑色化,共同为营造生态、文明、和谐的良好环境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安排及实施步骤
2014年环境综合整治从1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为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4年1月1日-3月31日)。制定环境整治实施细则及各工作组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日-9月30日)。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集中开展整顿治理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工作组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验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领导小组进行总体验收。
三、主要任务
---环境整治范围
全旗在建及现已建成的煤炭开采、洗选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天然气开采及其他加工企业。
---环境整治共性标准
1.企业在未取得国土、经信、环保、安监、煤炭等部门审批手续及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生产。已投入生产的,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限期未办理的,关闭取缔。
2.企业生产、生活及办公区必须布置合理有序,全部水泥硬化达到整洁干净,四周植树种草,绿化面积达到50%以上,违章建筑物及未达到A级阻燃标准的彩钢板房全部拆除。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置。
3.原则上国土部门不予审批临时用地用于临时排渣场、排矸场,如有申请建设的,报政府审批。
4.在环境治理责任区内的所有固废,由责任区企业负责清理。不在环境治理责任区内的固废和垃圾,根据管辖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超出行业主管部门管辖区域的,由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区主干道沿线垃圾由道路管理部门或道路管理企业负责清理。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在环境治理责任区内以及矿区主干道沿线的违章建筑拆除、清理工作。
5.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环保档案,设置环保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环保工作。
6.在鄂旗境内的乌海市“三权不变”企业同时执行本方案标准。
---环境整治具体标准
(一)煤炭开采及洗选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1.露天开采煤矿环境整治标准
(1)道路建设要求。煤矿进矿主干道,路面宽12米,用砂石或矸石硬化,路两侧设高0.5米、宽1米挡土墙,用不低于1.2米围栏进行围封,两侧设置标志、标识、标线等设施,同时对路基、路面、路肩、桥涵、护坡等进行整治,路面必须达到平整、湿润。路两侧植树种草,道路沿线垃圾及时清理,临时取土场(点)必须平整复垦。到2014年底全部建成水泥路面。合理布置矿权范围内道路,路面用砂石或矸石硬化,两侧设高0.5米、宽1米的挡土墙,用不低于1.2米围栏进行围封。
(2)采场管理。煤矿在开始剥离地表时,必须将表土与其它土石分开堆放。当排土场形成后,将表土覆盖其表面,以利于植物生长。采场内出现明火巷道时,必须采用区段剥离、分段治理的办法,严禁大面积剥离着火巷道。延伸至台阶方向里面的裸露着火巷道,必须先碾压,后用黄土封堵。
(3)排土场管理。煤矿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排土,严禁使用高落式卸车。煤矿剥离出的高温灼热体必须单独堆放,严禁直接排到排土场,待冷却后,再运至排土场进行覆压治理。对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必须先黄土覆盖,再用石头砌护或其他方式固化,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导水槽。对不在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先黄土覆盖,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后进行绿化。凡达到设计标高及排土范围的排土场必须率先围封、率先砌护,顶部和台阶面覆盖沙土以利于植物生长。对尚未达到设计标高的外排土场必须实施分阶段动态达标。排土场边坡固化坡度不得大于设计坡度,相邻两层之间垂直高度严禁超过设计高度。
(4)防风抑尘措施。煤矿根据生产、生活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采剥工作面、进矿主干道、采区道路、办公生活区等地点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排土场、装卸点、作业区配备高压喷淋抑尘车。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鼓励使用大型环保钻机。遭遇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停止剥离和采煤作业,并洒水降尘。采剥作业范围内所有车辆排气筒必须全部改为向上排放,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迎路面、迎居民区面的采区必须按环保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
(5)储煤场管理。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文件要求,储煤场必须实现全封闭运行。一个煤矿只允许设一个储煤场,原有多个储煤场的要清理合并,恢复地貌,并设置固定喷淋设施。
(6)建设维修车间,设置不入坑车辆停放区,停放区必须硬化,车辆停放整齐。
(7)“以销定产”,“以水定产”, 严禁超规模生产,凡洒水不到位立即停止生产。
煤炭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井工开采煤矿环境整治标准
(1)道路建设要求。进矿道路要用沥青、水泥硬化,路面及沿线垃圾及时清理,两侧植树种草,并设置护栏。
(2)防风抑尘措施。煤矿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储煤场、进矿道路等地点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建设封闭式储煤仓。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以销定产”,严禁超规模生产。
(3)产生的煤矸石,鼓励回填井下。
(4)矿井疏矸水处理措施。建设沉淀池,经沉淀后,用于厂区降尘、绿化,严禁外排。
煤炭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洗选煤厂环境整治标准。
(1)道路建设要求。进厂道路要用沥青、水泥硬化,路面及沿线垃圾及时清理,路两侧植树种草,并设置护栏。
(2)防风抑尘措施。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煤场集装站等粉状物料堆场的通知》(鄂府办发电〔2014〕3号)文件要求,储煤场必须实现全封闭运行并安装固定喷淋设施。厂区要及时洒水降尘。采用干选工艺的选煤厂破碎筛分车间必须安装除尘器,全封闭运行。运煤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3)固废处置要求。现有矸石堆场用1米厚黄土覆盖,恢复植被,四周边坡用石头砌护,每隔一定距离设置导水槽。新产生煤矸石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利用不了的,必须运到政府指定的矸石填埋场进行处置,并由企业支付处置费。未按要求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4)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严禁外排。
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1.石灰加工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1〕203号)及《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石灰生产行业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2〕71号)文件精神,煤石混烧窑炉属落后产能,环保不能达标,于2014年12月底全部关闭取缔,鼓励新上节能环保窑炉。在关闭取缔之前生产的石灰加工企业产品堆存要实现全封闭。企业关闭后遗留固废,由责任区企业负责清理,未清理的,国土部门将吊销采矿许可证。
经信局、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2.石料加工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1)道路建设要求。矿区主干道由安监局负责修建,水泥硬化,全长20.19公里(路面厚0.25m,路宽12米),现已建成3公里。主干道与厂区连接线由企业负责修建,水泥硬化(路面厚0.25m,路宽9米)。到2014年底全部建成。道路两侧必须设置标志、标识、安全护栏等设施,并对道路沿线垃圾进行清理。
(2)防风抑尘措施。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洒水车,重点在作业区、厂区、进厂道路、办公生活区等地点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原料破碎、筛分全封闭运行,并安装除尘器及喷淋设施。生产区四周建抑尘网或抑尘墙,堆料高度控制在网高的80%以内。遭遇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停止爆破和采石作业,并洒水降尘。所有钻机必须安装并使用捕尘器。作业范围内所有车辆排气筒必须全部改为向上排放,装运车辆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3)固废处置要求。产生的固废(石粉面)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合理处置。未按要求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罚。
(4)“以销定产”,“以水定产”, 严禁超规模生产,凡洒水不到位立即停止生产。
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3.石膏开采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1)石膏运输主干道由安监局负责日常维护及洒水降尘,主干道与矿区连接线由企业负责日常维护及洒水降尘。石膏矿开采过程中应边开采、边复垦,严格按环评要求落实生态恢复措施。
(2)石膏开采过程中表层剥离、铲装、运输、卸载、排土及时洒水降尘,达到湿润、不扬尘。遭遇5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立即停止剥离作业,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箱体,并覆盖篷布。
(3)石膏开采“以销定产”,严禁超规模生产。
4.石膏加工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1)石膏原料堆场和储煤场要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挡风墙,堆料高度必须控制在抑尘网或挡风墙高的80%以内。
(2)破碎、磨粉、包装、沸腾炉、锅炉必须安装除尘器,其他工段采取密闭措施,禁止粉尘无组织排放。锅炉系统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
查布石膏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天然气开采企业、集气站、处理厂及净化厂环境整治标准
1.各天然气开采企业、集气站、处理厂及净化厂必须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4〕91号)文件要求执行。
2.天然气开发单位在区块整体产能工程环评后,钻井单井、集输工程(含集气站)、天然气污水处理厂、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等项目须办理单项工程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凡气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办理改扩建项目环评,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在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3.天然气井位确定要尽量避开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林地、大型草场等生态敏感区,远离村庄,保证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居民居住,以防出现施工扰民纠纷。
4.天然气钻采作业前,泥浆池须整体铺设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达到环评防渗系数的要求),防渗膜在泥浆池外至少保留2m的延伸量,边缘要用沙袋压实。防渗膜接缝处必须热焊接,以防止钻井废液渗漏。防渗材料铺设完毕后,必须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钻井。泥浆池四周必须建不低于30cm的挡水墙,以防止雨水流入泥浆池。同时,建设封闭式网格状围栏,以防止牲畜误入泥浆池。
5.试气作业时,必须使用三相分离器进行试气。气井完工后,泥浆池必须在30日内完成固化处理,冬季封冻季节可适当延长。实施固化作业前,泥浆池内的上清液经处理后出水水质须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中用于农牧业水质标准要求后作为草场浇水或抑尘洒水;如不就地处理需运至天然气处理厂进行处理,严禁外排。泥浆池固化作业完成后必须依法进行监测,监测达标后方可覆土恢复地貌。泥浆池表面必须覆土至少30cm以上并设置网格沙障恢复植被。天然气输送管线铺设后必须恢复地貌和植被。
6.集气站、净化厂放空火炬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放空火炬底部必须建设有效的析出废液收集池,外围必须建设面积不小于100×100m的放空废液收集池,保证放空废液喷出时全部能够接纳收集,收集池底部必须做防渗处理。集气净化厂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定期送至天然气处理厂集中处理,严禁外排。在天然气净化过程中,要求采用二氧化硫尾气处理技术,提高去除率。
7.天然气处理厂生产污水、甲醇污水经处理符合行业标准后方可回注。回注水水质监测报告必须送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与监督性监测。
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四)其他加工企业环境整治标准
鄂托克旗察汗淖化工厂、鄂托克旗佳信化工厂、鄂托克旗隆成化工厂及其他加工企业严格按环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附件3:
鄂托克旗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切实做好2014年我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3-2017年度)》和《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作、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不断提高区域优良天数。
二、2014年度主要任务
(一)深化点源污染治理
1.到2014年底,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状要求完成总量脱硫、脱硝减排任务;同时完成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烟尘治理、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电石一公司(3#、4#、5#、7#、8#电石炉及8台炉前)烟尘治理及原料堆场粉尘治理、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锰系十五公司1-2#、3-4#、5-6#炉浇铸池除尘和硅铁三公司301-302#炉、303-304#炉、401-402#炉、403-404#炉)烟尘治理项目、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6#、7#炉烟尘治理项目、内蒙古北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烟尘治理项目和粉尘治理项目、内蒙古星光煤炭集团鄂托克旗华鑫建材有限公司烟尘治理项目。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
2.到2014年底,完成20家重点企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其中旗级6家、鄂托克经济开发区12家、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2家。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环保局、旗经信局
3.制定乌兰镇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园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工业园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案。乌兰镇、有特殊要求和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城建局、旗工商局
4.加强监管,所有污染源企业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必须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环保局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各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道路施工的临时路面要硬化、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全部复绿。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城建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环保局、旗公用事业管理局、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2.持续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辖区煤场清理工作。所有露天采矿、采石企业在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内必须配备洒水设施、防风抑尘设施和封闭储存仓,提高洒水频次。大风天气时禁止露天矿进行爆破作业。达到标高的排土、排矸场必须及时覆土绿化。进矿道路必须硬化,运输车辆必须封闭,杜绝“跑、冒、滴、漏”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煤场限时清理关闭。持续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旗环保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公安局、旗安监局、旗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旗农电局、旗国土局
3.制定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方案,2014年底,乌兰镇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50%。
牵头单位: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工商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牵头单位:旗农牧业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5.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沉作业方式。2014年进一步提高城镇道路机械清扫率。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城建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旗环保局、旗公用事业管理局、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6.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和森林覆盖率。计划乌兰镇新增绿化面积12.1万平方米,棋盘井新增绿化面积87万平方米,蒙西工业园区新增绿化面积40.93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管委会、旗城建局、旗林业局
(三)深化移动污染源治理
1.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开展辖区油品供应情况检查,确保从2014年起,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
牵头单位:旗发改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质监局、旗工商局、石油公司
2.加快高污染车辆淘汰进程。乌兰镇因地制宜划定禁行区域,开展机动车停放地检查和道路抽查,加大检查力度,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旗公安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旗经信局、旗财政局、旗环保局
3.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
责任单位:旗环保局、旗公安局
4.乌兰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路线,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14年,在2013年的基础上增加1条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3辆,公交分担率达到5%以上,全部为节能环保车辆。
牵头单位:旗交通局、旗运管所、旗城建局
配合单位:旗公安局
(四)加快挥发性有机综合治理
到2014年底,乌兰镇所有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配套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2014年,园区分别制定石化气化企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并有序推进,确保到2015年底完成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经信局、旗交通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旗环保局、旗质监局、旗安监局、旗公安局
(五)严格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
1.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得提供土地、水、电和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环保局
2.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环保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委会、旗经信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公安局、旗安监局、旗工商局、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旗农电局、旗国土局
(六)推进能源高效利用工程
1.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乌兰镇及园区热力管网与燃气管网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城镇集中供热率及城市用气普及率。2014年计划乌兰镇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棋盘井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7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旗城建局、旗房产和物业管理中心
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建高硫份、高灰分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2014年,原煤入洗率达到63%以上。
牵头单位:旗煤炭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引进、消化、吸收烟气脱硫、脱硝、除尘与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以及机动车尾气、垃圾焚烧尾气净化技术与处理设备。开展大气污染物削减控制技术研究,重点研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烧过程同步控制与治理技术,二恶英、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旗科技局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
(八)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加大资金投入,将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执法监测经费。到2014年底,完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成乌兰镇6参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3参数已建成)。
责任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旗环保局、旗财政局
(九)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及园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及园区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旗应急办、旗环保局、旗气象局
配合单位:旗发改局、旗经信局、旗煤炭局、旗城建局、旗水务局、旗教育局、旗公用事业管理局、旗公安局、旗交通局、旗卫生局、旗安监局
(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将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及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旗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旗环保局、旗广电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鄂托克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及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配合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严格责任追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和评估结果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执法监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对电力、水泥、化工、矿山开采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强化重点企业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偷排、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高限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项目要加大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五)加强社会监督、宣传
通过12369环保热线和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效力,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