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000014349IHA001/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鄂政办发〔2017〕60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鄂托克旗2017年度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鄂托克旗2017年度抗旱应急预案
为切实提高全旗应对干旱灾害事件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3.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4.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
5.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6.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调、属地组织、就地抗旱的原则。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城镇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旱灾损失及抗旱效益计算办法(试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抗旱应急预案》、《鄂托克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行政区域内旱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旗人民政府设立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旗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称旗防办),设在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1.旗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旗长任总指挥,分管副旗长、旗人武部主要领导、旗水务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旗人武部、旗委宣传部、旗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水务局、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经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鄂托克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鄂托克旗分公司、中国联通鄂托克旗分公司等部门。
2.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抗旱职责
(1)制定全旗抗旱工作的政策、制度,组织制定、修订全旗抗旱应急预案。
(2)负责全旗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全旗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及灾后处置工作。
(3)负责调控抗旱物资、设备,组织制定调水方案等。
(4)承担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旗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抗旱应急任务。
3.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抗旱职责
人武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部队、民兵参加抗旱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担负临时应急水源的抢修、抢建及运水等工作。
宣传部:把握全旗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旱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抗旱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旗防办及时掌握、收集和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领导决策。
发改局:负责协调抗旱工程、水源建设及所需项目立项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抗旱救灾资金和抗旱资金的使用管理。
农牧业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抗御干旱的农牧业生产措施;负责农作物、畜牧、家禽养殖等受旱情况统计。
林业局:负责指导全旗林业的抗旱工作;负责林业受旱情况的统计,组织开展全旗林区防火、灭火工作。
水务局:负责全旗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协调抗旱水量计划调度工作;负责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及蓄水保水;负责城镇供水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可靠;负责及时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水文预报、水情、雨情、旱情等实测信息;负责抗旱工作的日常管理。
民政局:及时收集、统计、评估干旱灾情,负责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公安局:负责抗旱救灾的社会治安、交通指挥和重要设施、关键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稳定和交通畅通。
住建局:负责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城镇建设解决抗旱问题;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抗旱相关规定。
经信局: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抓好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抗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协调抗旱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协调通信、网络等营运商保证抗旱信息传递,适应抗旱救灾工作的需要。
交通局:确保交通运输畅通,负责协调车辆,优先运送抗旱人员、物资和设备。
国土资源局:与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环保局:负责做好全旗生态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控制企业排污量。
安监局:负责做好抗旱安全监管工作。
气象局:负责准确、及时地提供重要天气预报和旱情实测信息,负责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供电公司:保障抗旱救灾和旱区抗旱提水的电力供应。
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鄂托克旗分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石油供给工作。
中国电信鄂托克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鄂托克旗分公司、中国联通鄂托克旗旗分公司:确保通讯畅通,优先保障抗旱救灾的通信需要。
4.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旗旱情监测和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领导决策;负责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抗旱经费分配和使用管理的监督;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苏木镇的调水等。
苏木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苏木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三)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苏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供水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
(四)抗旱工作责任制。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职责:一是落实好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二是组织抗旱救灾安全大检查,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三是落实好抗旱预案和救灾方案,分析和掌握各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四是增强全民抗旱意识,服从抗旱统一调动和指挥,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尽力减少旱灾损失。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
1.旱情预防和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旗气象、农牧业、水务和水土保持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河流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城镇缺水(即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 10 天,要及时向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3.干旱期间,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雨、水情监测点每天通过电话、传真向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旱情资料。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过对信息分析处理,预测预报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报旱情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水源工程建设,对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进行整治建设,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以应急需。
(6)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2.旱情预警
(1)农业干旱
根据干旱出现的季节划分为 5 种:春旱、夏旱、伏旱、秋旱和冬旱。农业干旱划分为 4 级,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特大干旱(Ⅰ 级)。
(2)城镇干旱
城镇干旱划分为三级,轻度干旱(Ⅳ级)、中度干旱(Ⅲ级)、严重干旱(Ⅱ级)。
(3)干旱等级评估
局部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旗区境内耕地面积的 35%以下,即为局部旱。
苏木镇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面积占一个苏木镇境内耕地面积的 35%以上,即为苏木镇旱。
全旗旱:某一类型的干旱受旱苏木镇个数占全旗旗区数的20%以上,即为全旗旱。
全旗旱等级:某一等级干旱受旱苏木镇个数占全旗苏木镇数的 20%以上,即为全旗达到该等级干旱。
(三)预警支持系统
1.干旱风险图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农业和城镇干旱风险图,并以城镇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抗旱预案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各级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苏木镇、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3.预警级别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判断干旱发生等级,及时向旱区发出干旱预警信号。干旱预警分为 4 级,即Ⅳ级干旱预警、Ⅲ级干旱预警、Ⅱ级干旱预警、Ⅰ级干旱预警,分别对应干旱等级中的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按照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等级与干旱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抗旱;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结合,确保实现抗旱工作目标。
(二)Ⅰ级响应。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特大干旱时,发布Ι级干旱预警,即启动Ι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相关领导和成员参加,邀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称市防办)领导或专家到会指导,并邀请水利、气象、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 5 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会商内容包括:通报当前全旗旱情和各苏木镇抗旱活动情况,评估旱灾损失,提出会商意见,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和市防办。
2.工作部署。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全面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调水调度,并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督促、指导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鄂托克旗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发布《旱情通报》,报道旱情及抗旱措施。
3.方案启动。立即启动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采取水系联网、多源互补的方式,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牧区人畜用水。必要时,限制或关停部分高耗水服务行业、一般企业用水;紧急动用后备水源,使有限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应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2)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保证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 供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以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牧民饮水需要。
4.宣传动员
(1)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5.部门联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全旗进入紧急抗旱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特大旱灾发生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旗人民政府和市防办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防办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办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苏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照抗旱预案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负责人主持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有关抗旱工作。 各苏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旗防指。
(三)Ⅱ级响应。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严重干旱时发布Ⅱ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工作会商。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领导和各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视情况每10 日组织一次会商,必要时,随时举行会商。会商内容包括:通报当前全旗旱情和各苏木镇抗旱活动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并通报旗防指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紧急通知,召开全旗抗旱工作会议,把抗旱救灾作为中心工作,全民动员,全力以赴;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水源调度,并及时派工作组及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在鄂托克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3.方案启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抗旱应急方案,包括抗旱水量调度方案、节水限水方案及各种抗旱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旱灾,对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源实施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供水水源;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优先保证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牧区人畜用水。
(1)灌区、水库等供水工程根据水量供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充分发动群众,积极组织灌溉。
(2)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协调,开辟新的水源,实施紧急调水;必要时依法征调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全力投入抗旱。
(3)缺水严重的城镇限量供水;除满足重要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发电、供水、天然气、医院和学校等)用水外,暂停和压缩部分工矿企业生产用水。
(4)农村牧区出现严重临时性饮水困难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及各级抗旱服务队为群众送水,确保农村牧区饮水需要。
4.宣传动员
(1)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通报。
(2)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
5.部门联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旱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协调指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水源、资金和物资,加强监督指导;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防办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旱灾程度,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防办上报旱灾的发展变化情况;请示市防办派出工作组现场帮助指导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物资支援。
相关苏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 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统一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气象、水情、工情、墒情、农情、水质和供水等信息,做好有关抗旱工作。各苏木镇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旗防指。
(四)Ⅲ级响应。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中度干旱时应发布Ⅲ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Ⅲ级响应。
1.工作会商。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领导和各成员参加,邀请水利、气象、农业、土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会。可根据情况确定时间组织会商。内容是通报当前旱情和各旗区抗旱活动情况,分析下步旱情发展,提出会商意见,部署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旗人民政府并通报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工作部署。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出抗旱工作部署,下发抗旱工作通知,召开全旗抗旱工作会议,并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
3.方案启动。旗防汛抗旱指挥部采取切实措施应对旱灾,优化配置供水水源;实行计划用水,合理安排用水次序,确保抗旱用水。
(1)大中型灌区根据水量确保将受益范围内的农田普灌一次。引黄灌区要加大引黄力度,尽可能多引黄河水,并适当进行补源。
(2)井灌区要充分发动群众抗旱,努力扩大灌溉面积。抗旱服务队全部出动抢灌,为群众搞好服务。
(3)推广应用抗旱化学试剂,提高植物的抗旱能力。
4.宣传动员。旗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向新闻媒体通报旱情,适时报道有关旱情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广大群众的节水意识,组织动员群众开展抗旱工作。
5.部门联动。Ⅲ级响应启动后,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抗旱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协调指导。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调水源,督促受灾旗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领导,组织广大群众迅速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相关苏木镇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本苏木镇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旗防指。旗防指在旗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旱情信息。
(五)Ⅳ级响应。当农业干旱等级或城镇干旱等级为轻度干旱时发布Ⅳ级干旱预警,即启动Ⅳ级响应。
旗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相关苏木镇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本辖区内的水量;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抗旱工作,并将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旗防指。
(六)应急结束
1.当干旱程度减轻,按相应干旱等级标准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按原程序进行变更发布。当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
2.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已使用的物资按灾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基础设施。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旗苏木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地区的兴建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施的费用补助、主要抗旱工程的修复、农业灌溉水费补助及其他规定的抗旱工程的修复和建设。
(二)物资保障。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储备足够的抗旱、救灾物资,并安排一定的储备管理费用;按照制订的抗旱物资储备及经费管理办法,对储备的抗旱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调用。抗旱减灾结束后,针对抗旱物资征用和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
(三)水源保障。各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督促城乡供水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对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镇、苏木供水安全。 特别是干旱缺水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镇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饮水困难的农村牧区,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农业灌溉,预留必要的饮用水源。
(四)队伍保障。应急队伍的任务主要是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在抗旱期间,苏木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抗旱救灾的责任。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深入旱情严重的地区,为农牧民提供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流动灌溉、维修抗旱机具、租赁抗旱设备、销售抗旱物资和抗旱技术咨询、推广抗旱新技术、承担应急供水等服务。
(五)供电保障。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六)医疗保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七)治安保障。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社会动员保障。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抗旱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在严重旱灾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工作。在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九)技术保障。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在总结水源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抗旱、设计、科研、管理、气象、环保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十)宣传及培训。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旗级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抗旱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六、后期处置
发生旱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在遭受旱灾影响的地区,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旱灾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旱地区群众的生活,并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自救。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水喝,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清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
(二)灾后工程修复。在抗旱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三)抗旱工作评价。各抗旱部门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七、附则
对在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或由旗防汛抗旱指挥部报请旗人民政府表彰;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本预案由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一、抗旱预案:是指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二、抗旱服务组织:是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轻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轻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达到 15—2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0—20 天,冬季连续无雨日达到15—30天;②夏季1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20%—40%(含40%),春秋2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30%—50%(含50%),冬季3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25%—35%(含3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 10%—30%(含3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万人以下(含2万人)。
四、中度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中度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达到26—45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21—30 天,冬季连续无雨日达到31—50天;②夏季1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40%—60%(含 0%),春秋2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50%—65%(含65%),冬季3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35%—45%(含4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31%—50%(含50%);③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5万人(含5万人)。
五、严重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严重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达到 46—70 天,夏季连续无雨日达到31—45 天,冬季连续无雨日达到 51—80天;②夏季1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60%—80%(含 80%),春秋2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 65%—75%(含 75%),冬季3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45%—55%(含 55%);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 51%—80%(含 80%);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 5—10 万人(含 10 万人)。
六、特大干旱: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特大干旱:①春秋两季连续无雨日大于70天,夏季连续无雨日大于45天,冬季连续无雨日大于80天;②夏季1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80%以上,春秋2个月内降雨距平均值少75%以上,冬季3个月内降水距平均值少55%以上;③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
七、城镇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八、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九、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 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十、城镇严重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 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十一、城镇特大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 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