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地区发展;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国家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参与拟订全旗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强清真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五)在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全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六)在全旗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旗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组织对旗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九)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和宗教信仰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十一)管理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协调和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指导市面蒙汉文并用监督检查和治理工作及蒙汉文牌匾制作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二)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民族科教股、宗教股、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保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联系兼职委员单位,推进委员制度;负责民族政策理论学习、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民族科教股
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研究制定相应政策规定;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表彰、民族成份更改事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组织分析全旗民族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教育专项补助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少数民族扶贫攻坚工作;研究和参与旗少数民族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教育改革发展的特殊问题和具体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民族教育援助和扶持的有关事宜;具体负责少数民族科技培训工作,开展民族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审批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资质。
(三)宗教股
承办全旗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方面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对宗教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宗教文件和政策规定;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队伍建设工作,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承担宗教工作嘎查村(社区)专职联络员管理和培训工作;研究、指导、处理宗教问题;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四)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定期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开展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蒙古语言文字的科研课题攻关和学术活动;协调推动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和市面蒙汉文并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负责发放蒙古语文翻译人员岗位津贴。
三、人员编制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有鄂托克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2018年预算安排情况
1、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收入总额1395.94万元,本年收入1216.94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79万元。2018年预算支出1395.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5.12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31.8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62.21万元),项目支出930.08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5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753.22;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其中,因公出国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合计63.4万元。
2、鄂托克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中心2018年收入总额72.04万元,本年收入72.14万元。2018年预算支出72.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2.04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6.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