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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3/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旗就业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02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
就业奖励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康巴什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4〕49号)精神,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和《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15年9月 1 日
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的实施,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为自主创业大学生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旗区人社部门出具的《鄂尔多斯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
(二)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五年以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奖励标准
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按2000元/人(吸纳符合条件的女大学生就业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吸纳就业人员的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表》、工资明细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单位名称需一致);
6.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所属旗区(以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向所属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二)初审。各旗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向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拨付奖励资金,由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账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举报投诉的申请对象,奖励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和汇总材料。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
稳定就业生活补贴办法
为深入推进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的实施,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中小企业就业,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旗区或相关园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对象
在我市中小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毕业五年以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以后。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大学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
四、申请材料
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表》、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单位名称需一致);
4.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属旗区(以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向所属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二)初审。各旗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向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拨付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由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本人账户。
六、资金承担
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杭锦旗全部由市财政承担;达拉特旗、乌审旗由市财政承担30%,旗区财政承担70%;其他旗区由市财政承担20%,旗区财政承担80%;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由市财政承担20%,园区财政承担80%。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人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举报投诉的申请对象,奖励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和汇总材料。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在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
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
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的顺利实施,鼓励我市大学生创业团队参与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大赛,吸引优秀获奖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励所需资金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奖励对象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付诸实施并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注册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对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为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以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奖励申请;
(三)每个获奖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奖励资金。但对大赛结束前已获得我市大学生创业相关奖励或资助且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的获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对其差额予以补足。
三、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特别项目,奖励额度20万元。特别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金奖、“春晖杯”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或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其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最高级别奖项;
(2)已实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2.重点项目,奖励额度10万元。重点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银奖、“春晖杯”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或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其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二级别奖项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最高级别奖项;
(2)已实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
3.优秀项目,奖励额度5万元。优秀项目指获得“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铜奖、“春晖杯”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或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的其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第三级别奖项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第二级别奖项的项目,对已实际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
(二)资金用途。奖励资金仅限用于创业项目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和教育培训等,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材料
1.《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大学生自主创业证明》(由旗区人社部门出具);
3.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4.项目实施情况及企业运行情况材料;
5.参加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证明;
6.获奖项目所有团队成员(以获奖证书上的成员为准)申报奖励的签名同意书或授权书;
7.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请特别项目和重点项目奖励的,还须提供创投机构投资到位相关证明材料(如投资人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投资当年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所属旗区(以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中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在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向所属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2份)。
(二)初审。各旗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实地考察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于每季度的第2个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创业就业综合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相关旗区或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鄂尔多斯人才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向有关旗区、开发区(园区)分两期拨付奖励资金。首期拨付奖励金额的60%,剩余部分资金根据奖励项目进展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首期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或审计合格后再予拨付。原则上两期奖励资金拨付的时间间隔不低于1年。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申请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被举报投诉的申请对象,奖励资金暂缓下拨,待调查清楚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相关旗区、开发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奖励资金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把关,并按期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和汇总材料。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1.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
奖励申请表
2.鄂尔多斯市促进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
奖励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