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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2015 | 分 类: 卫生 ; 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4年03月03日 |
名 称: 关于印发鄂托克旗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旗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各计生服务站、治安大队、各派出所、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及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鄂托克旗卫生局等四部门制定了《鄂托克旗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卫生局 鄂托克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鄂托克旗公安局 鄂托克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日
鄂托克旗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鄂尔多斯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鄂卫发〔2013〕9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鄂托克旗进一步规范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丽霞 鄂托克旗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崔喜胜 鄂托克旗卫生局总支书记、副局长
罗永东 鄂托克旗卫生局副局长
陈和平 鄂托克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孟九虎 鄂托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薛斌全 鄂托克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为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日常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崔喜胜 鄂托克旗卫生局总支书记、副局长
成 员:牛国栋 鄂托克旗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执法队队长
王 龙 鄂托克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
王新田 鄂托克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股股长
杨瑞峰 鄂托克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二)职责分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阶段实施。
2013年10月至12月为集中整治阶段。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案件线索,把重大案件作为突破口,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一批违法机构和人员、抓获一批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2014年1月进行阶段性总结。
2014年1月至9月为深入巩固阶段。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回头看,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彻查重大案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群众评议,巩固工作成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深入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2014年9月进行全面总结。
(四)信息报送。
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分别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并及时向鄂托克旗卫生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治阶段,每月2日前报送工作进展和非法行医名单(表2),2014年1月2日前报送集中整治阶段工作总结和汇总表(表1),2014年8月26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全面总结和汇总表(表1)。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计生专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要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鄂托克旗卫生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477-6212336),并通过局官方网站收集对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做到件件调查,实名举报要100%反馈,切实提高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
(三)坚决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计生执法队伍的作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专项行动中发现跨地区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上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积极协调。对有关部门按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及时将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执法必严、失职必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报道、网络宣传等途径,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加强医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告知非法行医可能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
(五)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在严打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资源配置、人员培训、医保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方便人民群众特别是流动人口看病就医,从根本上规范医疗秩序,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投诉举报电话:0477-6212336
附件:1.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2.非法行医名单
鄂托克旗卫生局 2014年3月3日印发
附件1
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
(旗区)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行医 |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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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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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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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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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两非”行为 | 合计 |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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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警告(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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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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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整顿(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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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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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户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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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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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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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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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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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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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医托 |
查处案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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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机关件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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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举报 件数 | 办结 件数 | 实施行政处罚 件数 | 反馈 件数 | 举报人满意 件数 |
实名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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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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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非法行医名单
(旗区)
名称 | 负责人 | 地 址 | 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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