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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许可证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5308 分  类: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卫生局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25日
名  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许可证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鄂托克旗卫生局  2014 7 20日序号:3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许可

原保留事项

 

 

 

 

 

 

 

√□ 上级下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19941027日)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308号,2001620日)第三十五条

审批对象

□企业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

审批类型

□√许可         □审核    □√核准
□非许可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是否存在多个部门共同办理

□是   √□否
联办部门有:

有无数量限制

□是   √□否
联办部门有:

有无年检

□√是   □否

年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申请审批应提
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材料均需申报部门盖章):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正本复印件各1份及副本;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注明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3.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4. 申请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附卫技人员母婴保健(产前诊断)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5.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6.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7.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提交与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
二、申请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需申报部门盖章):1.申请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1份;2.每名申请人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1份,附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参加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专项培训学分证书、进修证明等复印件。

审批程序

申请

√□格式化文本申请(行政机关提供固定格式的申请文本)
□其他书面申请(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口头申请

受理

√□受理前需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当场受理
□网上受理

审核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会听取第三人意见)
□√现场勘查当面审查局面审查专家论证会
签字办结环节 受理→专家审核→领导审批→结束

批复

√□符合条件,予以审批(发证)
□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理由

特别程序

√□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疫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原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拟定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是  √□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存在于哪
个环节

□申请  □受理   □审核  □批复   □特别程序
□年检  □单独收费

清理意见

保留

理由:

取消

理由:

□调整

□改变实施机关为()

理由:

 

□与()合并为()

理由:

 

□下放

理由:

 

□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予以审批

理由:

 

□冻结

理由:

理由:

 

√□新增

理由: 市级妇幼科下放

理由:

 

修改或废止
设定依据的
建议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