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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 培训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3/ 分  类: 卫生 ;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3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乡村医生 培训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鄂卫发〔2015〕114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进一步加快落实“十个全覆盖”工程,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工作,强化乡村医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为偏远地区农牧民开展流动诊疗、预防保健、健康体检和宣传教育等服务,现将《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代章) 

                                                                            2015年4月30日 

    

  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牧区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流动医疗卫生服务,弥补现行固定医疗卫生机构形成的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不足,使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和一般诊疗任务落到实处,提高边远地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并管理使用好“流动村卫生室”,保证其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是建立与家庭“小药箱”相结合,由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生或乡村医生分片承包嘎查村,按户签约,上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家庭医生制度。通过落实家庭医生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突出解决偏远地区农牧民的医疗卫生问题,有效提高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第三条  设立“流动村卫生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村卫生室”的具体工作,根据医疗资源布局、群众居住分布、疾病发生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地区“流动村卫生室”工作制度、车辆及车载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考核方案,确定并落实每个“流动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指标,纳入到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绩效考核管理范畴共同考核 

  第四条  合理“划片包干”,科学核定工作任务。按照每年“流动村卫生室”运转工作日不少于2/3法定工作日的要求,每年由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定每个“流动村卫生室”的服务区域和拟承包的嘎查村,组织医生入户签约,确定服务的重点对象和内容,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汇总,明确年度工作任务。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每月行走路线、服务嘎查村、服务人口数量(含重点人群)、下乡次数、开展的重点项目等,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年度运行计划表》报旗卫计局审核。 

  第五条  “流动村卫生室”产权归所在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资产要纳入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如将车辆交由乡村医生使用,由所在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相关使用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安全、费用、任务及使用范围等。“流动村卫生室”的服务区域一般限在指定服务的嘎查村区域内。 

  第六条  “流动村卫生室”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卫生院核定收支管理。基本医疗收入参照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服务人口和补助标准纳入当地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收入。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由旗财政部门纳入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支出管理,保证其燃油费、维修费和差旅费等运转费用。 

  第七条  开展绩效考核。卫计局每年定期以“流动村卫生室”为单位逐一考核。各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30日将《鄂托克旗流动村卫生室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报旗卫计局 

  第八条  旗卫计局重点对“流动村卫生室”签约服务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细化逐项考核,确保服务任务落实到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旗卫计局组织实施。考核组由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组成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等方法对 “流动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或农村牧区居民调查。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与拨付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经费奖惩挂钩对完成任务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主动开展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流动村卫生室”调整到其他地区。 

  第十一条  “流动村卫生室”服务用车及车载设备由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保养,旗卫计局负责具体管理。服务车流动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种车辆,卫生院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专车专用,不得作为院长或他人工作用车,不得作为生活车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装。 

  第十二条  驾驶员要定期对“流动村卫生室”服务车进行清扫,按车辆运行里程定期保养和维修;服务车内配备的各种装备不得随意拆卸,挪作它用,要正确使用医疗技术人员要按照器械保养要求定期对车内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良好。  

  第十三条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流动村卫生室”的运行情况,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流动卫生服务的内容,自觉接受服务,让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村卫生室”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托克旗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乡村医生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及《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全旗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的在嘎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乡村医生培训是指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对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  参加学习培训是乡村医生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乡村医生培训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乡村医生培训的内容,应立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以胜任岗位工作为基本目标,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2014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重点开展内儿科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  培训采取现场教授与视频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既要注重理论学习,又要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合理划定理论学习和临床进修时间,采取小组讨论、标准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方式,依托相应的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卫计局集中培训或委托苏木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后,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统一考试。  

  第八条  乡村医生按照苏木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每月定时到卫生院参加工作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培训,并进行考试。 

  第九条  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条  乡村医生培训师资应具备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符合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条件。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应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考核内容。乡村医生培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全旗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苏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乡村医生要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培训,并按照乡村医生培训的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乡村医生培训考核评估制度。旗卫计局对各苏木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第十  制度由旗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