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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41/2015-07346 |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旗农牧业局 |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0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函 | |
文 号: 鄂农牧发〔2015〕17号 | 主 题 词:人工草地 实施细则 |
鄂农牧发〔2015〕17号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关于印发
《鄂托克旗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的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鄂托克旗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旗人工草地建设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旗人工草地建设监督管理,现将《鄂托克旗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印发,请各苏木镇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日
鄂托克旗人工草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草地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全旗人工草地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水定规模,适度开发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发展原则;坚持规划先导,依法审批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效益至上原则。
第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限制条件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严禁开发人工草地:
(一)天然割草场、优质草场;
(二)林地和河湖滩地(如都斯图河流域内等);
(三)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荒地;
(四)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开发的地区;
(五)土地权属争议、林草矛盾、与法律相抵触的区域;
(六)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地区;
(七)水资源不适宜优质牧草灌溉、生长的地区。
(八)已有成熟水浇地30亩以上的户子一律不准新建或扩建人工草地。
第五条 人工草地开发建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合开发的土壤条件,充足、宜适灌溉的水资源条件,完善的电力配套,适合操作的机械设备及充足的劳动力;
(二)按规定标准营造农田防护林带,切实起到防护作用。防护林建设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三)必须实施节水灌溉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
(四)已有水浇地不足30亩的,在立地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扩建,凡申请扩建或新建的农牧户,每户开发总面积不超过30亩(含已开发的面积)。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人如实填报《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上报嘎查村委员会;
第七条 嘎查村委员会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排除所有矛盾纠纷,凡有矛盾纠纷的一律不予提交嘎查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条 嘎查村负责对所辖区土壤、水资源取样化验,土壤化验每户提供一份,水质化验每个嘎查村提供两份;
第九条 嘎查村委员会邀请嘎查村包扶单位主要负责人、苏木镇分片领导,组织嘎查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人工草地建设事宜,会议要求签到签退,并对每位代表的发言及会议结论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条 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2/3以上代表通过,并签字确认后,由嘎查村委员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嘎查村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整理,并统一上报到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接受嘎查村申报材料后,由苏木镇审查小组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组深入实地开展调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劳动人员(含雇用人员)、目前机械设备使用及采购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 对土壤、水资源、经济等基本条件符合的申请人,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电配套、节灌化”的标准进行合理规划,制图并做文字说明。防护林建设,主林带为两乔两灌,带宽3米以上,与主风向垂直,副林带以灌木为主,选用抗病虫抗旱树种,逐步建成生物围栏。节水措施主要包括滴管、喷灌、膜下灌、渗灌等;
第十四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起草上报文件,到旗各相关部门办理取水、供电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审批时所需的申报材料:
(一)出具当地土壤(由有资质部门或鄂尔多斯市土肥站出具)、水资源化验报告(由有资质部门出具),申报人需提交土壤化验报告一份,所在辖区水质化验报告一份,同嘎查村申报人可共享同份水资源化验报告;
(二)由嘎查村及苏木镇相关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有无林草矛盾及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证明材料;
(三)嘎查村委员会出具的初审报告和公示结果报告;
(四)取水、供电许可材料,防护林建设验收报告,节水灌溉建设验收报告;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查组审查意见;
(六)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包括劳动力人数、年龄、健康状况、机械设备等),聘请外来务工者,需附招工合同。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上必须注明经办人、审核人和负责人,且必须由其本人亲自签字盖章,对代签或缺乏部门公章的材料视为无效材料。
第十七条 办理人工草地批复手续。待申请人材料齐全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复审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与申请人签订《人工草地建设协议》,此协议由申请人与苏木镇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章 建档备案
第十八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人工草地建设材料整理、建档。
第十九条 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嘎查村委员会初审意见、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查审批材料,整理的材料一式三份,嘎查村委员会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一份,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一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全民参与人工草地建设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0477- ,设举报信箱。对不具备水资源、防护林、节水灌溉设施等条件擅自审批、开发人工草地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办理相关手续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对人工草地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不按协议履行的,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旗林业局、水利局分别对全旗人工草地建设的防护林和节水设施监督检查,对防护林和节水设施建设不完善的农牧户,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人工草地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巡查全旗人工草地建设情况。凡擅自开发或扩大开发的农牧户,给予一定处罚,责令限时进行植被恢复。对于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人工草地建设协议
2、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2015年3月2日印发
附件1:
人工草地建设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的完成全旗人工草地建设工作任务,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人工草地建设地点、方位和规模
根据提供的申请表,乙方的建设地点 苏木(镇)
嘎查(村) 牧业小组。拟建设人工草地面积(大写) 亩,其GPS点位
。该地块位于其住址 方向,约 米处,拟建设人工草地种植牧草品种 。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完成人工草地建设用地的审核审查备案手续;
2、对拟建开发地块进行合理规划,编制图纸并作文字说明;
3、甲方有权力督查乙方的建设情况,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地点、面积、种植品种改变时,责令其限时整改,对不按期整改的,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
4、乙方出现违规使用人工草地建设用地、更改人工草地建设用地位置、自主进行扩建等违反人工草地建设意图,甲方有权阻止或禁止乙方继续使用人工草地,或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处罚。
三、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水利、农电部门取水供电相关证明,申请材料,苏木镇、嘎查村意见;
2、乙方在人工草地建设使用期间,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对拟建开发地不得弃耕、撂荒或种植与所申请种植品种不同的其它作物。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以任何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双方协调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苏木镇):
代表签字: 乙方(申请人):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人工草地建设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盖章)
联系方式:
现 住 址: 苏木(镇) 嘎查(村)
村民小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监制
填 表 须 知
一、凡符合人工草地建设条件的牧户新申请用地或利用原基地扩建均须填写本表。
二、人工草地是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得高产优质的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之不足,满足家畜的饲料需要。
三、人工草地建设用地,应当持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嘎查(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统一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统一报旗级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齐全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给予审批建档;最后持申请、审批等材料报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人工草地建设用地防护林、节水设备、电力配套等水电林路必须要齐全,方可批准建设。
五、已开发人工草地在30亩以下的,且条件成熟的可申请扩建,总面积不超过30亩(含已开发的面积);已开发人工草地的30亩以上的,不再批准新建或扩建。
六、申请承诺需申明开发的人工草地面积不变、用途不变、建设用地持续利用等承诺。
七、本表一式三份,嘎查(村)委会、苏木镇(镇)人民政府、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各执一份。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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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
| 劳动力 |
| 农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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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草原面积(亩) |
| 草牧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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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水浇地面积(亩) |
| 年产饲草(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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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申请人工草地(亩) |
| 计划实现年产饲草(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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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号 |
| 井位 |
| 井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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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配套 |
| 年度 |
| 变压器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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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林 | 米 | 树种 |
| 株 | 树种 |
| 株 | ||||||||||||||||||||||||
节水设备型号 |
| 数量 |
| 型号 |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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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承
诺 |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工草地用地(GPS)点位(附图) |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编号 | 经度 | 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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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意见(签章) | 旗农电部门意见(签章)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旗水利部门意见(签章) | 旗林业部门意见(签章) |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苏木(镇)人民政府意见(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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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