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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6/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17年05月24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鄂托克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五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批复 | |
文 号: 鄂国土资发〔2017〕98号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五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鄂基建发〔2017〕84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鄂托克旗乌兰镇第五幼儿园建设项目已取得《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纪要》(〔2017〕10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符合《鄂托克旗乌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
二、该项目拟用地0.479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建制镇)0.1005公顷,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3786公顷。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为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用地指标标准。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单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你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五、你单位可依据此批复文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