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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2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关于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沙井L-CNG加气站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 | |
文 号: 鄂旗国土资发〔2017〕224号 | 主 题 词: |
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沙井L-CNG加气站用地预审的报告》(万然字〔2017〕5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万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沙井L-CNG加气站已取得《鄂托克旗人民政府2016年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7号),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完成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位于木凯淖尔镇,符合《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
二、该项目拟用地0.475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0.4756公顷。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为加气区0.0384公顷,工艺区0.0395公顷,办公区0.0273公顷,绿化用地0.1059公顷,硬化用地0.2655公顷。总用地与各功能分区用地已编制《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并通过专家组论证通过。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当地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地前期工作,足额安排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该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五、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此批复文件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需要延续本文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