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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36/ |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5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关于开展2017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鄂国土资发〔2017〕318号 | 主 题 词: |
各矿业权人:
为及时掌握我旗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2017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开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全旗所有2017年度生产的在期有效矿权均要开展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按时提交储量年报。
二、工作安排
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15日。各生产矿山企业于1月15日前向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矿管股306室汇交2017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时开展并提交2017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机构、编制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矿产储量年报编制要求编写储量年报,确保报告要件齐全、数据真实。各矿山企业所提交的储量年报均要附由矿山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书。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精神,我局取消了矿产储量年报编制资质要求,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编制,但报告编写人员应具备地质矿产类及测绘类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得低于2人),并将相关职称证书复印件附于报告末页,如持有资质证书,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即可。我局将对编制机构的资质及编制人员的职称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储量报告。
(三)为保证检测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各矿山企业或检测机构在进行实地测量时,我局将派人参加。各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提前与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合理安排时间。实地测量完成后,出具《2017年度储量动态检测实地测绘表》(见附件)。
(四)我局将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储量年报进行初审,并根据情况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矿山的消耗量、超层越界、“三率”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将退回重新编制;对初审合格且具备评审条件的,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五)对不按规定、逾期提交检测报告、存在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将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储量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年度信息公示将列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