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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26/2016-01625 | 分 类: 其他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旗旅游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30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旅游局关于修订《鄂托克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报告 | |
文 号: 鄂旅字〔2016〕32号 | 主 题 词: |
旗人民政府:
因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变动,现将修订的《鄂托克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随文上报,请审阅。
鄂托克旗旅游局
2016年5月30日
鄂托克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应对我旗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处置和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将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性降到最低限度,鄂托克旗旅游局制定《鄂托克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6)《旅行社条例》
(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8)《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0)《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1)《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12)《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鄂尔多斯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托克旗区域内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具体包括:
1.3.1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水旱、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及其他各类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
1.3.2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1.3.3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4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沙漠探险、热气球、滑翔机、摩天轮、三角翼动力伞、游艇、漂流、骑马(乘驼)等旅游项目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4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由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调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机构
旗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旅游局局长,副组长为副局长,成员为旗旅游局各科室人员(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旅游局质监所,联系电话:6212375,负责全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应急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受旗人民政府和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共同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2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旅游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2.3 组织和制定预防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方案,开展旅游突发事件期间的应急宣传工作,提高旅游安全意
识。
2.2.4 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建立旅游安全督查组织,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工作。
2.2.5执行上级领导小组门调度指令,并将贯彻情况及时上报。
2.2.6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启动旗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游客救援工作,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2.2.7 负责善后工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3.预警发布
3.1 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检测、收集工作制度
各旅游企业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好旅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检测到的问题报告旗旅游局质监所(电话、传真号码:6212375)。旗旅游局与气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接受、收集检测信息。
3.2 做好预警信息研判、发布工作
旗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企业或各相关部门报送的监测信息,及时做好研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向旅游景区、旅行社发布预警信息,提示旅游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4.1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 (I 级)、
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4.1.1重大(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4.1.2较大(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4.1.3一般(III级)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2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4.2.1 重大(I 级)
重大(I 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响应国家、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启动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在市、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救援处置工作及善后事宜。
4.2.2 较大(II 级)
较大(Ⅱ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响应自治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启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自治区旅游局统一部署,在市、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协助做
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救援处置工作及善后事宜。
4.2.3 一般(III 级)
一般(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当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
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遭遇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2)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做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疫情报告后, 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用餐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者救治或消毒防疫工作,立即向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当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在
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应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鄂尔多斯市旅游 A 级景区发生由特种旅游设施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滑翔机、摩天轮、三角翼动力伞、游艇、漂流、骑马(乘驼)、沙漠探险、热气球、等旅游项目,当发生旅游者受伤的突发事件时,旅游 A 级景区须立即启动景区应急预案,联系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上报当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随团导游人员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旅游团队报告后,应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合处理有关事宜。
在处置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如有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受伤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旅游局通过自治区旅游局或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 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和本旅行社报告,接受中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3信息报告
任何旅游经营单位、随团导游、旅游个体发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情况后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旗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要尽快核实, 并将核实情况报旗政府应急办(电话:6212345)、旗安监局应急办(电话:2224574)、旗旅游局(电话:6212375)和市旅游主管部门(电话:8588538)。
4.4 应急结束
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时,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旗旅游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由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鄂托克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系统主要由电话通信构成,所有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须保持通话畅通,电话信息更改须及时告知旗旅游局。
5.2 应急队伍保障
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单位须建立本单位的安全应急队伍,并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与演练,确保在旅游突发安全事件中起到第一现场人的有效应急作用。
5.3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
旅游企业应建立应急突发安全事件保障制度,提供维
护、保存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类物资、装备,并定时对紧急
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其满足应急要求。
旅游企业应编制重要应急救援物资清单,标明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保存地点、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便用于应急物资供应及调配。
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及旅行社应对本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做出预算,由本单位财物审核,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年度财物预算,使用时列支。
5.4 其他保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各成员应提高应急思想意识,将应急工作日常化,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应急资源,与有关单位在抢险抢修、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治安保卫、交通运输等方面开展互助合作, 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各旅游企业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旅游行业与旅游者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6 附则
6.1 应急预案的备案
各旅游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预案,形成科学、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将应急预案报旗旅游局备案。
6.2 应急预案的更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旅游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两年修订一次。但当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或者因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以及在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鄂托克旗旅游行业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 张 勤(鄂托克旗旅游局局长 )
电 话:15047122977
副组长: 塔宾吉日嘎拉 (鄂托克旗旅游局副局长)
电 话:13847721318
张睿瑶(鄂托克旗旅游局副局长)
电 话:15947331871
成 员:何琴芳(鄂托克旗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电 话:13614775218
刘 霞(鄂托克旗旅游局办公室)
电 话:13722175117
高冬梅(鄂托克旗旅游局工会主席)
电 话:13947773007
刘永峰(鄂托克旗旅游局宣传促销股股长)
电 话:15354928120
那 庆(鄂托克旗旅游局宣传促销股)
电 话:1880477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