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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03173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7日
名  称: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财税〔2014〕47号 主 题 词: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 印花税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