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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文  号: 财关税〔2016〕63号 主 题 词:消费税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