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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华豪园等小区无物业公司等问题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20/2014-16217 分  类: 其他 ; 其它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4年11月05日
名  称: 关于风华豪园等小区无物业公司等问题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文  号: 鄂房发〔2014〕113号 主 题 词:

关于风华豪园等小区无物业公司等

问题的有关情况的报告

 

旗政府办: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风华豪园等小区无物业公司等问题”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2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由我局与小区所在社区共同督导业主组成筹备组,并协助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自治管理模式。通过宣传引导,风华豪园小区、凯荣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凯荣小区已重新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因住宅小区工程遗留问题较多,很多业主拒交纳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难以正常运行或退出住宅小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宣传引导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帮助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议政府将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以法律渠道,进行查封、拍卖,以此解决开发企业遗留问题,让我旗物业市场平稳发展。

 

                       鄂托克旗房地产管理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