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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9/2016-03734 |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托克旗司法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2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截止2016年8月10日) | |
文 号: 无 | 主 题 词: |
鄂托克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截止2016年8月10日) 报送单位:鄂托克旗司法局 2016.8.10 | |||||
序号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决定部门 | 项目名称 | 决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
2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
3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
4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
5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 3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 |
6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 3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 |
7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3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 |
8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3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9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 30、《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 |
10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 |
11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2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
12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13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
14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2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
15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2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16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2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
17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2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
18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19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
20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9、《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
21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1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八)在同—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
22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1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
23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
24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25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1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
26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
27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 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反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 |
28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的处罚。 | 1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29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10、《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
30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处罚。 | 9、《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 |
31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
32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
33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处罚。 | 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 |
34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处罚。 |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 |
35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的处罚。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6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3、《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2、《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 |
38 | 行政处罚 | 鄂旗司法局 | 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自2012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