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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2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鄂司发〔2017〕25号 主 题 词:

各基层司法所:

    根据《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17] 5号)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内司通  [2017] 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建设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务工作室(简称法务室)建设,充分发挥法务室职能作用,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推进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的意见》(内司通〔2015〕94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法务室是司法所在嘎查村(居)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落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组织,接受司法所管理、指导。旗县(市、区)司法局要协助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推动法务室建设工作。

    第三条 法务室要围绕基层苏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业务,认真完成基层党委、政府和司法局、司法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法务室可依托嘎查、村(居)委员会或嘎查、村、居综治维稳信访工作站建立。名称统一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法务工作室”。相关标识标牌由旗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式样,统一内容。

    第五条 法务室设主任一名,一般由当地嘎查、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在嘎查、村(居)干部、大学生志愿者、调委会、基层群团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中吸收。要加强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第六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聘担任嘎查、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公证员,担任法务室指导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开展政策法律指导,负责协助开展嘎查、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参与集体决策,帮助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完善决策机制,引导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落实工作责任区,建立定期下责任区法务室指导工作制度。

  第七条 法务室要有牌匾、有公章、有办公室、有调解室,配置适合工作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

  第八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首问责任、工作流程、情况报告、资料台账等工作制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以及与业务开展相配套的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

  第十条 法务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包括主要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照片、联系方式等)要上墙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收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法务室综合台账,内容包括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日常工作登记。做到统计数据准确,档案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多渠道工作经费保障模式,通过人员补助、个案补贴等形式,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法务室工作人员积极性。

  第十三条 按照嘎查、村(居)年度计划,协助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长效依法治理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嘎查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接待、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及相关咨询,依托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向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协助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困难救助等工作,努力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第十六条 负责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告知群众依法解决涉法问题的途径并提供帮助,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宜。

  第十七条 接待、解答有关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接受司法所的指派,协助做好与维护稳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