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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司法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司法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司法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鄂司发〔2017〕24号 主 题 词:

各基层司法所、二级单位、各股室:

  现将《鄂托克旗司法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鄂托克旗司法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共鄂尔多斯市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旗委《关于实行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精神以及旗纪委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告对象

  局党组及局党支部。

  二、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书面报告。局党支部要在每年1月中旬前,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及派驻纪检组报告上一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专题汇报。旗派驻纪检组根据各基层党支部的年度报告情况,适时选取一定数量的基层党支部,听取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关于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报告,并进行评议,评议情况书面报告局党组。

  三、报告内容

  (一)党组织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1.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推动工作落实的情况。

  2.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反对“四风”、整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

  3.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情况。

  4.落实支委会、述责述廉等党内监督制度,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督促本单位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5.支持派驻纪检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支持派驻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6.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

  (二)党支部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具体内容:

  1.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制度,做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的情况。

  2.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教育管理的情况。

  3.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协助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的情况。

  4.本人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改进作风,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防范利益冲突,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