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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6/2017-01394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名  称: 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鄂托克旗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鄂教体发〔2017〕101号 主 题 词: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

现将《鄂托克旗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

                         2017年12月20日


 鄂托克旗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旗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字〔20164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党网办发〔201712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厅发〔201719)、《鄂托克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旗办发〔201759号)等意识形态工作党内法规制度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网络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内容包括:鄂托克旗教育系统的各类网站、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各党支部、干部职工网络账号;其他属地管理的网络传播平台;非属地管理的涉旗教育意识形态信息的网络传播平台。

第三条  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管网治网,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坚持第一时间高效排查隐患、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坚决斗争,不给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提供网上传播渠道和空间。

第四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领导班子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教体局办公室作为教育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日常管理工作部门,在教体局党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本系统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网络平台设置管理

第五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依法依规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申请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须报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业务。未取得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从事新闻信息业务。

第六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开办的网站和新媒体平台或账号须经教体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向鄂托克旗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新闻类、政务类网络传播平台开设论坛、留言板等互动功能由教体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提交鄂托克旗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批。网络传播平台开设栏目、组织活动等由主管主办单位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非新闻类、非政务类网站和微博客、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直播等移动端平台或账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互联信息提供者须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底线,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总编辑是主要责任人。政务平台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帐号、栏目、跟帖、标题等内容管理,认真落实“三审制”和先审后发、严把内容关、导向关。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网上发声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责任,对个人开设公开账号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广大教职工对个人网上发布信息内容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的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班子要对其性质、主体内容、邀请人特别是发言人政治观点等进行详细考察、审核把关。以其他主体组织开展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主办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核把关,教体局办公室进行内容监管。网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直播等活动中,出现发表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叫停,及时处置有害信息,严肃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教体局党组加强对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的协调指导,监审室负责教育系统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五条 旗网信办统筹做好旗属地网上信息内容监测,教育系统各单位做好本单位管辖的网络平台和党员、干部职工网上发声的信息内容监测,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并通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要情况。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各中心建立涉意识形态的网络舆论应急处置预案,加强监看研判和信息共享,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处置,有效回应关切、解释疑惑、防止演化为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防止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现实层面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站前指挥,旗帜鲜明地与错误思潮、错误观点、错误倾向作斗争,明辨理论是非,澄清模糊认识。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全力预防由于管辖范围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传播平台受到攻击侵害而引发意识形态领域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的教育系统网络平台、经调查核实,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暂停运营、关闭、纳入黑名单等处理措施,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应对处理不及时不作为,出现《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列失职失责情形,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对领导班子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管理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和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规传播错误思潮观点和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信息发布传播者、主管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