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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12/2016-03706 | 分 类: 工业、交通 ; 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鄂旗经信局 |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15日 |
名 称: 内蒙古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59个矿产资源品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 |
文 号: 转载信息 | 主 题 词: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截至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主要实行从量计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弊端日显: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12个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早在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内蒙古列入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幅度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16个,已全部拟定了适用税率,并报经国家批准。自治区税权范围内确定征收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品目37个,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至此,加上之前已完成改革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内蒙古自治区59个矿产资源品目全部实施了资源税改革。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内蒙古自治区在拟定税率时,综合考虑了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结合当前全区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了企业负担能力,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此次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是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今年的又一重大税制改革事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区各级财税部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加快建设“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实际行动之一。对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必将发挥长期而深远的积极作用。(注:转载信息 信息来源: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