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目录 >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etk009/2016-00700 |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业务工作 |
发布机构:鄂旗安委会 |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11日 |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鄂安委办发〔2016〕12号 | 主 题 词: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办起草了《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2月22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至旗安委会办公室(旗安监局301办公室)。
联系人:程宝林
联系电话:6222060(传真)
电子邮箱:nmeqajj@sina.com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鄂托克旗各苏木镇及安全生产委员会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由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全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全旗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监督贯彻“五落实五到位”工作,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依法实施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
(四)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一)负责综合管理行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行政范围内油气长输管道的日常监管。
(三)督促属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四)负责属地内电、气、焊等行业个体工商业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一)负责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鄂托克旗发展和改革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负责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对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计划任务书或进行项目验收。
(三)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鄂托克旗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鄂托克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协调、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四)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五)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七)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照职责负责电力行业(除鄂尔多斯市电业局鄂托克分局监管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及废品收购站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鄂托克旗公安局
(一) 负责全旗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 负责对全旗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七)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鄂托克旗监察局
(一)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八条 鄂托克旗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鄂托克旗财政局
(一)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指导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负责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六)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并会同旗有关部门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鄂托克旗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 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旗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资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旗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鄂托克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负责对全旗的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混凝土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旗城镇燃气及供水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鄂托克旗房屋征收管理局
(一)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鄂托克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一)负责城镇供热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物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鄂托克旗公用事业管理局
(一)负责全旗城镇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二)负责城市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路灯、交通信号灯和城市夜景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鄂托克旗规划局
(一)负责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二)负责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等有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规划适当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鄂托克旗园林绿化局
(一)负责公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鄂托克旗环境卫生管理局
(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环境卫生监督、作业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鄂托克旗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承担公路、水路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三)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旗城镇公交车辆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运输、铁路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铁路道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鄂托克旗分局
(一)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经营安全工作。
(二)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管理安全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鄂托克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鄂托克旗水土保持局
(一)负责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鄂托克旗农牧业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港水域交通、渔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畜、生猪定点屠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鄂托克旗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一)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鄂托克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负责文化市场、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和印刷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鄂托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一)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负责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鄂托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六)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一)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一条 鄂托克旗粮食局
(一)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二条 鄂托克旗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中心
(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三条 鄂托克旗体育局
(一)负责经营性体育项目、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四条 鄂托克旗林业局
(一)依法履行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五条 鄂托克旗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军休所、光荣院、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 鄂托克旗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二)牵头负责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四)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 鄂托克旗气象局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八条 鄂托克旗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办公室
(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施工、监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的履行和组织消防设施验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九条 鄂托克旗石油天然气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页岩气输送管道(长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条 鄂托克旗邮政管理局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
(二)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一条 鄂托克旗总工会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地方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二条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全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
(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旗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标志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依法对用人单位(煤炭行业除外)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
(八)依法组织、参与、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十)承担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三条 鄂托克旗煤炭局
(一)负责煤炭行业(煤炭开采、洗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承担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六)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四条 鄂尔多斯市电业局鄂托克分局
(一)按照职责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五条 鄂托克旗联通公司
(一)负责联通运营业、联通建设工程和联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六条 鄂托克旗移动公司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移动建设工程和移动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七条 鄂托克旗电信公司
(一)负责电信运营业、电信建设工程和电信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为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八条 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一)负责广播电视工程、基础设施安装、调试、维护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凡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审查、审计、审批要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其他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十一条 财产、人寿、工伤保险机构及劳动仲裁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负有协助、配合监管工作的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 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较多重大隐患或突出问题达不到治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旗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六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托克旗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政发〔2012〕216号)同时废止。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