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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它
发布机构:安监局 发文日期:2017年06月21日
名  称: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鄂安委办发〔2017〕41号 主 题 词: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管网经营及通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城镇燃气管网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管网安全运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旗境内从事燃气管网经营的企业应当将燃气管道的地下管位图分送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以及旗规划、住建、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房屋管理、房屋征收、基建办、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城投、水、暖、电、移动、电信、联通等涉及地下管网施工作业的企业。(鄂托克经济开发区和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之内燃气管网经营企业分别报所属管委会相关部门及所管辖企业)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如施工现场附近有燃气管网分布的,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与燃气管网经营企业共同查清管道位置走向、具体埋设深度后,再做施工设计安排,并要求施工单位与燃气管网企业签订安全协议。

    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管道中心两侧各5米之内)禁止从事取土、挖沟、修渠等行为。

三、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需对燃气管道进行穿跨越的,建设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与燃气管网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燃气管道进行保护,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经燃气管网经营企业同意且到相应燃气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单位和燃气管网经营企业要共同加强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保护,施工现场必须有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燃气管网经营企业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五、燃气管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主管部门。

六、以上所涉及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对未履行或履行相关程序不到位,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从而引发事故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赔偿燃气管道企业损失的同时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鄂托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室